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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新兴县新城镇排村桥改建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

发布时间: 2022-05-27 16:46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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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交航政函〔2022〕190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新兴县新城镇排村桥改建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 


新兴县交通运输服务中心: 

  关于新兴县新城镇排村桥改建工程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我厅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新兴县新城镇排村桥改建工程于旧桥上游约13.9米处跨越新兴江,桥轴线法线方向与水流流向交角约为9°。工程所处河段微弯,工程处河面宽约17.9米,岸线、河势稳定。桥梁选址符合《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以下简称《通航标准》)有关要求。

  二、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

  (一)代表船型根据相关文件,桥梁所处河段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为Ⅷ级。《新兴县新城镇排村桥改建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论证选用30吨级货船(24米×4.5米×0.6米,总长×型宽×设计吃水)等作为代表船型,选用的代表船型合理。

  (二)设计通航水位《航评报告》关于设计通航水位的评价结论合理。拟建桥梁设计最高通航水位为21.89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设计最低通航水位为17.61米。

  (三)通航净空尺度《航评报告》论证提出桥梁采用双孔单向通航方案,设计方案提出桥梁通航孔跨径为2×20米,通航净宽为15.88米,左通航孔净高为5.36米,右通航孔净高为5.29米,上述尺度满足通航标准要求。综合考虑航道实际通航情况,同意现阶段开通右侧通航孔单孔通航,建设单位应按维护水深要求对桥区进行疏浚。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桥梁水中桥墩应充分考虑船舶碰撞风险,设置必要的防撞设施并与桥梁同步建设,通航孔桥墩应按不低于代表船型撞击力的大值考虑防撞标准。

  (二)为确保桥梁自身以及船舶航行安全,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调整、设置桥区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桥梁同步建设。

  (三)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及时采取合理措施,确保航道通航安全。

  (四)拟建工程完工投入使用后应及时对原桥梁进行拆除,拆除工程残留物,桥梁桩基采用切割法,旧桥水中7#-9#桥墩拆除后不高于15.11米,6#桥墩拆除至规划航道底标高以下0.5m,且不高于16.21米,其余桥墩拆除至现状河床面以下0.5米,以确保航道通航安全。工程施工完毕,应及时按要求拆除临时围堰和清除其他施工残留物。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西江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西江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5月17日

  

  相关附件: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新兴县新城镇排村桥改建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 .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