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交航政函〔2022〕212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华丰中天5万吨级LPG码头升级改造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
广东华丰中天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
关于华丰中天5万吨级LPG码头升级改造工程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我厅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拟建码头工程位于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境内,潮州港金狮湾港区大埕湾作业区西侧岬角的龙屿岛南面海域,码头于原址处进行升级改造,工程所处海域开阔,海床基本稳定,水深良好,选址符合《海轮航道通航标准》(GB50139-2014)等要求。
二、通航技术要求
根据《广东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工程所处金狮湾进港主航道规划为10万吨级航道。拟建码头对现有5万GT LPG泊位进行升级改造,设计采用高桩墩式结构,呈蝶形布置1个靠泊14.7万立方米LNG船舶泊位,兼顾现有5万GT LPG船型,水工结构按靠泊16.5万立方米LNG船舶设计。工程占用岸线368.5米,码头前沿线与现有码头前沿线保持一致,其边线与规划主航道的最小间距约2.7千米。码头前沿停泊水域宽98米,回旋水域呈圆形布置在泊位正前方,直径为629米,通过进港支航道与金狮湾主航道连接,航道总长13.23千米,其中,进港支航道长5.23千米,利用现有金狮湾港区主航道8千米,进港支航道设计通航宽度240米,金狮湾港区主航道设计通航宽度260米。同时,在码头东侧及东南侧新建一条长825.42米的斜坡式防波堤,呈“L”型布置,堤顶中心线与码头前沿线最小距离约127米。根据《华丰中天5万吨LPG码头升级改造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关于拟建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评价结论,码头建设对航道水流条件和冲淤变化影响不大,在采取合理调度及做好相应的助航标志设置等通航安全保障措施等前提下,拟建码头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不大。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为确保工程自身和船舶航行安全,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调整、设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工程同步建设。
(二)工程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和各项设施的维护管理,以及与相邻码头管理单位的沟通、协调;做好船舶进出和作业管理,严格控制作业范围,加强瞭望和警戒;落实有关安全及应急保障措施,妥善处理船舶进出与其他船舶通航关系;进出船舶应适应航道通航条件,采取合理措施安全通过相关水域,保障航道通航安全。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粤东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粤东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港口管理等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