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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清远港清远港区潖江作业区御航实业多用途码头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 2022-08-01 14:39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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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交航政函〔2022〕303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清远港清远港区潖江作业区御航实业多用途码头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广东御航实业有限公司:

  关于清远港清远港区潖江作业区御航实业多用途码头工程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我厅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拟建码头工程位于新江口大桥下游约200米处潖江右岸,码头所处河段河宽约100米,河床基本稳定,水深良好,选址符合《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要求。

  二、通航技术要求

  根据《广东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工程所处河段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为Ⅲ级。拟建码头设计采用卸荷式板桩结构,顺岸布置3个300吨级多用途泊位。工程占用岸线180米,码头前沿线未凸出现有自然岸线,前沿停泊水域宽26米,其边线与规划航道的最小间距约1.7米;回旋水域布置于码头正前方,顺水流方向长220米,垂直水流方向长75米,回旋水域需利用部分航道。根据《清远港清远港区潖江作业区御航实业多用途码头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关于拟建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评价结论,码头建设对航道水流条件和冲淤变化影响不大,在采取合理调度及做好相应的助航标志设置等通航安全保障措施等前提下,拟建码头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不大。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为确保工程自身和船舶航行安全,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工程同步建设。

  (二)工程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和各项设施的维护管理,以及与相邻码头管理单位的沟通协调;做好船舶进出和作业管理,严格控制作业范围,加强瞭望和警戒;落实有关安全及应急保障措施,妥善处理船舶进出与其他船舶通航关系;进出船舶应适应航道通航条件,采取合理措施安全通过相关水域,保障航道通航安全。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北江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北江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港口管理等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