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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湛江220千伏苏村输变电工程项目跨越袂花江、小东江和三丫江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 2022-08-01 18:33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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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交航政函〔2022〕299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湛江220千伏苏村输变电工程项目跨越袂花江、小东江和三丫江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湛江供电局

  关于湛江220千伏苏村输变电工程项目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该工程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鉴于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暂未造成重大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我厅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在建湛江220千伏苏村输变电工程项目位于湛江吴川市,线路跨越袂花江、小东江、三丫江,工程位置详见表1。工程所处河段水流条件良好,河床、河势基本稳定,线路均采用一档过河方案,选址满足《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要求。

表1工程所处位置

跨河段

跨越航道名称

工程位置

河面宽度

NF30-NF31段

袂花江

水湖岭桥下游约660米处

约250米

NF8-NF9段

小东江

小东江与三丫江汇流口

上游约3.9千米处

约160米

NG7-NG8段

小东江与三丫江汇流口上游约3.93千米处

约160米

NC15-NC16段

三丫江

杜村桥下游约440米处

约100米

ND15-ND16段

杜村桥下游约480米处

约100米

  二、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

  (一)代表船型

  根据《广东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及其他有关文件,《湛江220千伏苏村输变电工程跨越袂花江、小东江和三丫江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论证采用的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及选用的代表船型详见表2,代表船型选用合理。

  表2工程所处航道代表船型

航道名称

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

代表船型

代表船型尺度

(总长×型宽×设计吃水)(米)

袂花江

50吨级货船

32.5×5.5×0.7

小东江

三丫江

30吨级货船

24×4.5×0.6

  (二)设计通航水位

  同意《航评报告》分析提出的工程所处各航道设计最高通航水位(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详见表3。

表3 工程所处航道设计最高通航水位

塔位编号

跨越航道名称

设计最高通航水位

NF30-NF31段

袂花江

7.63米

NF8-NF9段

小东江

7.74米

NG7-NG8段

NC15-NC16段

三丫江

6.54米

ND15-ND16段

  (三)通航净高

  《航评报告》论证提出工程跨越袂花江、小东江、三丫江的最小通航净高均应分别不小于14米、14米、13米的结论。各段线路设计方案均满足通航要求,设计方案详见表4。

表4 设计方案

跨河段

跨越航道名称

垂弧最低点高程

通航净高

NF30-NF31段

袂花江

21.87米

14.24米

NF8-NF9段

小东江

26.26米

18.52米

NG7-NG8段

23.04米

15.30米

NC15-NC16段

三丫江

22.22米

15.68米

ND15-ND16段

24.68米

18.14米

  (四)通航净宽

  线路跨越航道均采用一跨过河方案,各跨河段线路档距详见表5,杆塔均位于岸上,满足通航要求。

表5线路档距

跨河段

跨越航道名称

档距

NF30-NF31段

袂花江

469米

NF8-NF9段

小东江

439米

NG7-NG8段

538米

NC15-NC16段

三丫江

494米

ND15-ND16段

466米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为确保工程自身以及船舶航行安全,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助航标志,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本工程同步建设。

  四、有关要求

  (一)施工单位按规定应及时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后续工作,积极配合粤西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粤西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