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交航政函〔2022〕291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东莞市东莞港麻涌港区海昌散杂货码头驳船泊位工程航道
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意见
东莞市海昌船务有限公司:
关于东莞市东莞港麻涌港区海昌散杂货码头驳船泊位工程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我厅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拟建码头工程位于东莞市东莞港麻涌港区新沙南作业区,广州港出海航道(北段)东岸。本工程利用海昌码头现有二期南护岸、三期北护岸及东护岸形成挖入式港池并进行改造。码头所处河宽约3300米,河床稳定,水深良好,选址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二、通航技术要求
根据《广东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工程所处广州港出海航道北段的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为10万吨级。拟建码头利用现有海昌码头二期南护岸、三期北护岸及东护岸形成挖入式港池并进行改造升级为2个5000吨级和6个3000吨级内河驳船泊位。码头岸线长900米(利用外侧自然岸线177.7米),码头前沿线未突出现有护岸,前沿停泊水域位于港池内,宽35米,其边线与规划主航道的最小距离约317米;回旋水域呈圆形布置于港池口门前方,直径为288米,回旋水域未占用主航道。根据《东莞市东莞港麻涌港区海昌散杂货码头驳船泊位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关于拟建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评价结论,码头建设对航道水流条件和冲淤变化影响不大,在采取合理调度及做好相应的助航标志设置等通航安全保障措施等前提下,拟建码头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不大。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为确保工程自身和船舶航行安全,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工程同步建设。
(二)工程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和各项设施的维护管理,以及与相邻码头管理单位的沟通、协调;做好船舶进出和作业管理,严格控制作业范围,加强瞭望和警戒;落实有关安全及应急保障措施,妥善处理船舶进出与其他船舶通航关系;进出船舶应适应航道通航条件,采取合理措施安全通过相关水域,保障航道通航安全。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广州市港务局实施技术核查(监督检查)。工程完工后应向广州市港务局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广州市港务局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组织相关管理机构,对本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检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港口管理等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