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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五一码头#7号临时泊位建设与疏浚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

发布时间: 2022-08-11 08:17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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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交航政函〔2022〕325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五一码头#7号临时泊位建设与疏浚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

评价的审核意见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洲心街道办事处:

  关于五一码头#7号临时泊位建设与疏浚工程(以下简称临时停泊点)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我厅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拟建临时停泊点位于在建广清城际北江大桥下游约300米处北江1左岸。经清远市相关部门同意,本临时停泊点仅用于客船停靠。工程河段河面宽阔,水流条件良好,河床、河势基本稳定。综合考虑航道通航条件和工程使用要求,在落实相关安全保障措施的条件下,工程选址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可控。

  二、通航技术要求

  根据《广东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工程所处河段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为Ⅱ级。拟建临时停泊点设置两艘趸船,通过活动钢栈桥连接至岸上栈桥支座。临时停泊点利用岸线150米,趸船伸出岸线约25米,前沿顺岸布置2个100客位客船临时泊位,泊位长度为88米,前沿停泊水域宽28米,其边线与航道的最小距离约230米;回旋水域共2处,布置在每个泊位正前方,均呈椭圆形,顺水流方向均长70米,垂直水流方向均长42米,其边线与航道的最小距离约200米。根据《五一码头#7号临时泊位建设与疏浚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关于临时停泊点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评价结论,其建设对航道水流条件和冲淤变化影响较小,在采取相关安全保障措施的条件下,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总体可控。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为确保工程自身和船舶航行安全,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同时加强各项设施的管理,减少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

  (二)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要求做好临时停泊点船舶进出和作业管理,严格控制作业范围,加强瞭望和警戒;落实相关水域的观测和维护;加强船舶调度管理,妥善处理船舶进出作业与过往船舶通航关系,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运营船舶应适应航道通航条件,采取合理措施安全通过相关水域,确保航道通航安全。

  四、有关要求

  (一)临时停泊点应满足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管理要求。如航道通航情况发生变化或航道发展需要,需对临时停泊点进行拆除,建设单位应无条件配合。使用期满,建设单位须及时拆除临时停泊点,并彻底清理影响通航的设施设备。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北江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北江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至使用期满前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港口管理等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