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交航政函〔2022〕319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广东石化炼化一体化项目220千伏滨海站至扬帆站外线供电工程跨越
龙江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石化分公司:
关于广东石化炼化一体化项目220千伏滨海站至扬帆站外线供电工程跨越龙江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我厅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拟建广东石化炼化一体化项目220千伏滨海站至扬帆站外线供电工程A21-A22段、A23-原终端塔段分别于在建汕尾至汕头铁路龙江特大桥下游约1.8千米、2.29千米处跨越龙江(新开河)。工程所处河段河道较顺直,拟建A21-A22段、A23-原终端塔段跨越河段处河宽分别约280米、275米,水流条件良好,河床、河势基本稳定,线路采用一档过河方案,选址满足《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要求。
二、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
(一)代表船型
根据其他有关文件,《广东石化炼化一体化项目220千伏滨海至扬帆站外线路供电工程项目跨越龙江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论证选用小型渔船(26.5米×5.2米×1.4米,总长×型宽×设计吃水,下同)、竹筏(20.0米×3.5米×0.5米)等作为代表船型,选用的代表船型合理。
(二)设计通航水位
《航评报告》关于设计通航水位的评价结论合理。拟建A21-A22段、A23-原终端塔段工程跨越龙江处的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均采用3.43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
(三)通航净高
《航评报告》论证提出工程跨越航道处的最小通航净高应不小于15米的结论。设计方案提出拟建A21-A22段、A23-原终端塔段工程跨越龙江处的缆线垂弧最低点高程分别约为21.39米、23.96米,设计通航净高分别为17.9米、20.5米,满足通航要求。
(四)通航净宽
线路跨越航道采用一跨过河方案,拟建A21-A22段、A23-原终端塔段跨越档距分别为665米、506米,杆塔均位于岸上,满足通航要求。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为确保工程自身以及船舶航行安全,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本工程同步建设。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粤东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粤东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