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交航政函〔2022〕357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广宁县引用水源供水工程
穿越绥江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
广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广宁县引用水源供水工程穿越绥江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我厅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广宁县引用水源供水工程拟采用沉管施工方式在金场绥江大桥下游约1.2千米处穿越绥江2。工程所处河段河面宽约300米,水流条件较好,河床、河势基本稳定,选址满足《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要求。
二、通航技术要求
(一)代表船型
根据《广东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工程所处河段的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为Ⅵ级。《广宁县引用水源供水工程穿越绥江段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论证选用100吨级货船(45米×5.5米×1.0米,总长×型宽×设计吃水)等作为代表船型,选用的代表船型合理。
(二)设计通航水位
《航评报告》关于设计通航水位的评价结论合理。拟建工程穿越绥江2的设计最低通航水位为27.6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
(三)管道埋设方案
基本同意《航评报告》论证提出的管道穿越航道处的最高管顶高程要求,即穿越绥江2管道顶部高程应不高于22.8米。设计采用DN600的焊接钢管,管道均埋置于河床内,在航道和可能通航的水域范围内,实际管道顶高程均不高于21.04米,最小埋深3.76米。管道埋设要求和方案满足通航标准要求。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为确保工程自身和船舶航行安全,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工程同步建设。
(二)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和各项设施的维护管理,及时采取合理措施,确保航道通航及工程自身安全。
(三)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水下地形监测,及时采取合理措施,确保管道顶部留有足够覆土厚度。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西江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西江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