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交航政函〔2022〕388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珠海桂山海上风电场新型大容量机组
测试项目(明阳样机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
珠海明阳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关于珠海桂山海上风电场新型大容量机组测试项目(明阳样机工程)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我厅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珠海桂山海上风电场新型大容量机组测试项目(明阳样机工程)拟建设1台装机容量为12兆瓦风电机组,通过新建1根35千伏集电海缆接入珠海桂山海上风电示范项目已建海岛升压站。本项目位于珠江口伶仃洋海域桂山风电场场址内,拟建风机及其海缆距桂山水道约4.2千米。工程所处海域宽阔,水深良好,海床总体稳定。根据《海轮航道通航标准》(JTS180-3-2018),工程远离规划航道,工程选址满足规范要求。
二、通航技术要求
拟建工程布置在离岸较远且水深良好的海域内,工程与桂山水道最小距离约4.2千米,远离航道,风机基础采用桩式结构。根据《珠海桂山海上风电场新型大容量机组测试项目(明阳样机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关于工程布置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评价结论,工程布置对海床变化和水流影响较小,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不大。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
四、有关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珠海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珠海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等资料。
(二)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四)拟建机组机位与在建桂山锚地扩建工程距离不满足《海港锚地设计规范》(JTS/T 177-2021)关于“锚地边线至海上油气平台、风电设施的净距不宜小于2海里”要求。建设单位编制了《桂山锚地防台船舶碰撞桂山风电设施预防与应急处置方案》等报告,建设及运营单位应按照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的要求采取相关措施,并遵照其相关部门安全监管要求,确保工程自身以及相邻的设施和构筑物安全。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