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交航政函〔2022〕414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广澳高速公路南沙至珠海段
改扩建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京珠高速公路广珠段有限公司:
关于广澳高速公路南沙至珠海段改扩建工程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我厅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广澳高速公路南沙至珠海段改扩建工程拟对现有广澳高速公路跨河桥梁上、下游两侧或单侧扩建,线路自北向南以桥梁形式依次跨越蕉门水道2、上横沥、下横沥、洪奇沥、南洋滘、二滘沥、鸡鸦水道、小榄水道、浅水湖、湖珠滘、石岐水道,共计11座跨河桥梁。上述拟建桥梁工程存在桥轴线法线方向与水流流向交角较大等情况,综合考虑选址等相关因素,在扩建桥梁采取加大通航孔跨径、对孔布置,以及其他相关通航安全保障等措施的前提下,拟建桥梁工程选址满足《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海轮航道通航标准》(JTS180-3-2018)等要求。工程选址情况详见表1。
表1 工程选址情况
二、通航技术要求
(一)代表船型
基本同意《广澳高速公路南沙至珠海段改扩建工程坦尾大桥(跨蕉门水道)、上横沥大桥(跨上横沥)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广澳高速公路南沙至珠海段改扩建工程横沥大桥(跨下横沥)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广澳高速公路南沙至珠海段改扩建工程横沥大桥跨越洪奇沥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广澳高速公路南沙至珠海段改扩建工程东河大桥跨石岐水道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广澳高速公路南沙至珠海段改扩建工程海隆大桥跨越小榄水道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广澳高速公路南沙至珠海段改扩建工程海隆大桥跨越鸡鸦水道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广澳高速公路南沙至珠海段改扩建工程海隆大桥跨越浅水湖、东河大桥跨越湖珠滘、十顷沥大桥跨越南洋滘、三宝沥大桥跨越二滘沥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统称《航评报告》)论证采用工程所处河段的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和部分代表船型等,详见表2。
表2 工程所处航道代表船型
(二)设计通航水位
同意《航评报告》分析提出的工程跨越航道范围的设计最高、最低通航水位(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详见表3。
表3 工程所处航道设计通航水位
(三)通航尺度
基本同意《航评报告》论证提出的拟建桥梁最小通航净空尺度要求,设计提出的实际通航净空尺度(通航净宽为垂直水流方向投影的净宽)均大于最小通航净空尺度,满足通航要求,详见表4。
表4 拟建桥梁通航净空尺度要求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桥梁水中桥墩应充分考虑船舶碰撞风险,设置必要的防撞设施并与桥梁同步建设。通航孔水中桥墩应按不低于代表船型撞击力的大值考虑防撞标准。其中,跨鸡鸦水道大桥通航孔水中桥墩应按不小于3000吨级船舶撞击力标准进行防撞设计;跨小榄水道大桥通航孔水中桥墩应按不小于2000吨级海轮、5000吨级内河船舶船舶撞击力的大值进行防撞设计;跨洪奇沥水道大桥右汊主通航孔、左汊副通航孔桥墩分别按照5000吨级海轮、3000吨级船舶撞击力标准进行防撞设计。
(二)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开展航标配布专题设计,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工程同步建设。
(三)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建设对相邻管线、桥梁等建筑物(设施)的影响分析及观测,制定应急措施与预案,加强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和航标等设施的维护管理,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四)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落实受影响的管线和管线标迁改工作。
(五)工程施工完毕,应及时按要求拆除施工栈桥、钢板桩围堰等,并清除其他施工残留物。
(六)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与当地航道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支持工程附近航道整治、航道日常养护作业等相关活动。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南沙、中山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南沙、中山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