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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清远港清远港区飞来峡作业区公用码头一期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 2022-09-22 17:41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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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交航政函〔2022〕431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清远港清远港区飞来峡作业区

公用码头一期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清远港飞来峡港务有限公司:

  关于清远港清远港区飞来峡作业区公用码头一期工程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我厅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拟建清远港清远港区飞来峡作业区公用码头一期工程位于汕湛高速北江特大桥下游约489米处的北江左岸。根据《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工程所处河段河面宽阔,河床稳定,工程与相邻水上过河建筑物保持一定的距离,码头选址符合规范等要求。

  二、通航尺度和技术要求

  根据《广东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工程所处北江的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为Ⅱ级。本工程拟新建5个1000吨级多用途泊位,采用高桩框架式结构,顺岸满堂式布置,码头长度400米,前沿作业地带宽30米;码头前沿停泊水域宽28米;回旋水域、候泊区与码头分开布置,回旋水域位于工程上游约2千米处的左侧坝田水域,呈椭圆形布置,顺水流方向长度为169米,垂直水流方向长度为102米;候泊区位于工程下游约0.9千米处航道左侧水域,布置2个泊位,候泊区总长216米,宽56米。停泊水域距离规划航道边线约38米,回旋水域距离规划航道边线约40米,候泊区距离规划航道边线约35米。根据《清远港清远港区飞来峡作业区公用码头一期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关于拟建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评价结论及数学模型研究成果,码头建设对航道水流条件和冲淤变化影响不大,在采取合理调度及设置导助航设施等通航安全保障措施等前提下,拟建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不大。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开展航标配布专题研究,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本工程同步建设。

  (二)码头前沿停泊水域距离汕湛高速北江特大桥桥区航道较近,码头船舶进出泊位时与桥区航道通航船舶交叉会遇。工程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合理布置回旋水域和候泊区;主动配合航道部门做好汕湛高速北江特大桥桥区航道、助航标志调整等工作;加强码头施工期和营运期管理,落实有关安全及应急保障措施;严格控制船舶作业范围,妥善处理船舶进出与其他船舶通航关系;进出船舶应适应航道通航条件,采取合理措施安全通过相关水域,保障工程所处航段的航道通航安全。

  (三)工程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和航标等设施的维护管理。

  (四)工程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与当地航道部门的沟通协调,若今后航道整治及日常养护等工程建设与码头水域存在影响,建设单位应无条件配合航道部门的相关要求。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涉航部分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建设,积极配合北江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涉航部分完工后应向北江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港口管理等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