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交航政函〔2022〕434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肇庆港新港港区新基湾作业区
一期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肇庆交投砚阳港务有限公司:
关于肇庆港新港港区新基湾作业区一期工程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我厅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拟建肇庆港新港港区新基湾作业区一期工程位于西江左岸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贝水村河段,距离上游拟建珠肇高铁西江特大桥约550米。根据《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工程所处河段河面宽阔,河床稳定,工程与相邻水上过河建筑物保持一定的距离,码头选址符合规范等要求。
二、通航尺度和技术要求
根据《广东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工程所处西江的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为Ⅰ级。
本工程拟新建3个3000吨级多用途泊位,采用高桩框架式结构,顺岸布置,码头作业平台长354米,宽30米,通过引桥与后方陆域相接。
码头前沿停泊水域宽36米,与现状航道最小距离约49米;工程上游为拟建珠肇高铁西江特大桥,桥区通航水域边界与现状规划航道边线衔接后,码头停泊水域与规划航道有局部重合,在采取调整工程河段航道、设置助航标志等措施的前提下,码头前沿停泊水域不占用规划航道。
工程布置2处回旋水域,与码头分开布置,分别位于工程上游约1.5千米处的航道左侧水域、下游约0.7千米处的航道右侧水域,呈椭圆形布置,顺水流方向长度均为245米,垂直水流方向长度均为147米;上、下游回旋水域距离规划航道边线分别约28米、97米。
根据《肇庆港新港港区新基湾作业区一期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关于拟建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评价结论及数学模型研究成果,码头建设对航道水流条件和冲淤变化影响不大,在采取调整工程河段航道、设置助航标志、合理调度等保障措施等前提下,拟建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可降至最低。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开展航标配布专题研究,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本工程同步建设。
(二)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主动配合航道管理部门做好工程河段航道调整、助航标志设置的工作。
(三)码头前沿停泊水域距离拟建珠肇高铁西江特大桥桥区规划航道较近,未来桥梁建成后,码头船舶进出泊位时与桥区航道通航船舶交叉会遇。工程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合理布置回旋水域和候泊区,候泊区应设置在工程上、下游附近开阔水域,可结合公共锚地一并考虑;加强码头施工期和营运期管理,落实有关安全及应急保障措施;严格控制船舶作业范围,妥善处理船舶进出与其他船舶通航关系;进出船舶应适应航道通航条件,采取合理措施安全通过相关水域,保障工程所处航段的航道通航安全。
(四)工程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和航标等设施的维护管理。
(五)工程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与当地航道部门的沟通协调,若今后航道整治及日常养护等工程建设与码头水域存在影响,建设单位应无条件配合航道部门的相关要求。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涉航部分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建设,积极配合西江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涉航部分完工后应向西江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港口管理等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