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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新港大道(黄杨大道-斗门港大道)改造工程新环三围涌中桥、新环四围涌中桥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 2022-09-28 08:56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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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交航政函〔2022〕441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新港大道(黄杨大道-斗门港大道)改造工程新环三围涌中桥

新环四围涌中桥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华夏幸福(珠海)产业新城发展有限公司:

  关于新港大道(黄杨大道-斗门港大道)改造工程新环三围涌中桥、新环四围涌中桥(以下分别简称为“新环三围涌中桥”、“新环四围涌中桥”)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我厅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新环三围涌中桥拟于新环三围涌水闸上游约270米处拆除原新二桥并于原址重建,桥梁跨越三围冲,桥轴线法线方向与水流流向交角约为7°,桥梁采取一孔跨过通航水域的措施;新环四围涌中桥拟于新环四围水闸上游约470米处拆除原新三桥并于原址重建,桥梁跨越四围冲,桥轴线法线方向与水流流向交角约为3°。桥梁所处河段河宽均约22米,河床均基本稳定。综合考虑选址的相关因素,桥梁选址满足有关规范要求。

  二、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

  (一)代表船型

  根据其他有关文件,桥梁所处河段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均为Ⅷ级。《新港大道(黄杨大道-斗门港大道改造工程新环三围涌中桥、新环四围涌中桥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论证选用的代表船型合理,详见表1。

表1 工程所处航道代表船型

代表船型代表船型尺度(总长×型宽×型深×设计吃水)(米)
环卫船(7-15)×(2-4)×0.6×(0.2-0.4)
行政船15×(2.6-4)×0.6×(0.3-0.4)
小渔船10×3×0.6×0.4
4-6客位游览船6×1.7×0.5×(空载0.10、满载0.25)
8×2.0×1.0×(空载0.48、满载0.60)


  (二)设计通航水位

  《航评报告》关于设计通航水位的评价结论合理。桥位处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均为1.25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设计最低通航水位均为0.45米。

  (三)通航净空尺度

  根据《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5.2.2第3条“在平原河网地区航道上建桥遇特殊困难时,经充分论证通航净高可适当减小”,。《珠海市斗门智能制造产业园区域桥梁通航尺度分析研究报告》研究提出园区等外级航道跨河桥梁净高应不小于2.5米的结论。

  《航评报告》论证提出拟建桥梁均采用单孔双向通航方案。设计方案提出新环三围涌中桥通航孔跨径为35米,通航净宽为28.4米,通航净高为2.5米;新环四围涌中桥一孔跨越四围冲,通航孔跨径为30米,通航净宽为23.6米,通航净高为2.5米。上述尺度满足通航需求。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工程同步建设。

  (二)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建设对相邻管线等建筑物(设施)的影响分析,并及时采取合理措施。

  (三)拟建工程对旧桥进行拆除,拆除工程残留物,桥梁桩基采用切割法。新二桥水中桥墩拆除后墩顶面高程应不高于-2.75米;新三桥通航孔范围内的桥墩拆除后墩顶面高程应不高于-2.25米,临近岸边的桥墩应拆除至现状泥面以下0.5米,以确保航道通航安全。工程施工完毕,应及时按要求拆除临时钢便桥、围堰等,并清除其他施工残留物。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珠海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珠海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