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交航政函〔2022〕440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南澳码头工程(口岸)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深圳市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
关于南澳码头工程(口岸)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我厅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南澳码头工程(口岸)位于深圳市大鹏新区南澳盆仔径、大鹏湾航道的东北岸。根据《海轮航道通航标准》(JTS180-3-2018),工程所处海域宽阔,海床基本稳定,工程选址满足规范要求。
二、通航尺度和技术要求
根据《广东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工程所处的大鹏湾航道的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为20万吨级。本工程涉航内容包括客运码头及引桥、防波堤、游艇码头、护岸等。客运码头采用重力式沉箱结构方案,通过引桥连接陆域,引桥长125米,码头长235米,前沿顺岸停靠4个500总吨客船,兼靠2个2000总吨客船,码头前沿线伸出岸线158.5米,泊位长200米,停泊水域宽31米,回旋水域呈圆形布置于防波堤堤头东侧,直径164米,停泊水域及回旋水域均布置于港池内;防波堤采用抛石斜坡堤结构,总长度为683.8米,呈L型与码头南端相接,形成半环抱式港池水域,西侧防波堤伸出岸线485米;游艇码头布置在南侧防波堤内侧港池,共布置39个游艇泊位;护岸采用直立式挡墙结构,长330.7米;进港航道通航宽度为85米。本工程距离大鹏湾航道最近约5.9千米,远离航道。根据《南澳码头工程(口岸)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关于拟建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评价结论,码头建设对航道水流条件和冲淤变化影响不大,在采取合理调度等通航安全保障措施等前提下,拟建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不大。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加强码头施工期和营运期管理,落实有关安全及应急保障措施;严格控制船舶作业范围,妥善处理船舶进出与其他船舶通航关系;进出船舶应适应航道通航条件,采取合理措施安全通过相关水域,保障航道通航安全。
四、有关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深圳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涉航部分完工后应向深圳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等资料。
(二)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港口管理等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