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交航政函〔2022〕453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东莞港沙田港区四期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东莞市虎门港海运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
关于东莞港沙田港区四期工程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我厅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拟建东莞港沙田港区四期工程位于东莞港沙田港区西大坦作业区、广州港出海航道东岸,距离北侧广深港高铁狮子洋隧道约1.4千米,距离北侧在建狮子洋通道狮子洋大桥约20米。根据《海轮航道通航标准》(JTS180-3-2018),工程所处河段河面宽阔,河床基本稳定,码头选址符合规范等要求。
二、通航尺度和技术要求
根据《广东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工程所处太平水道3(规划的广州港小船航道)、广州港出海航道的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分别为3000吨级、10万吨级。本工程拟新建2个7万吨级和1个3万吨级集装箱泊位,可同时靠泊3艘5万吨级集装箱船;码头顺岸布置,北侧3#泊位端部47.8米范围码头采用高桩墩台结构,其余采用高桩梁板结构,泊位总长999米;码头停泊水域宽81米,其与规划的广州港小船航道、广州港出海航道边线的最近距离分别为306米、452米;回旋水域位于停泊水域正前方,顺水流方向长1200米,垂直水流方向长600米,回旋水域利用规划的广州港小船航道,部分利用广州港出海航道。根据《东莞港沙田港区四期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关于拟建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评价结论、数学模型研究成果,码头建设对航道水流条件和冲淤变化影响不大,在采取合理调度等通航安全保障措施等前提下,拟建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不大。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工程建设及营运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做好港区内船舶进出和作业管理,严格控制作业范围,加强瞭望和警戒;落实有关安全及应急保障措施,妥善处理船舶进出与其他船舶通航关系;进出船舶应适应航道通航条件,采取合理措施安全通过相关水域,保障航道通航安全。
(二)在建狮子洋通道狮子洋大桥一孔跨过通航水域,且桥梁梁底高度满足码头设计代表船型的通航净高要求。由于本工程与该桥距离较近,建设及营运单位应妥善处理好与桥梁的有关事宜。
(三)建设及营运单位在施工期及营运期应加强工程对临近桥梁等建筑物及设施的影响分析及观测,制定应急措施与预案,并及时采取合理措施。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相关航道部门实施技术核查及监督检查。工程完工后应向相关航道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等资料。
(三)请广州市港务局、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港口管理等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