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交航政函〔2022〕484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广澳高速公路广珠北段观音沙大桥市桥沥
通航孔桥墩防撞设施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广东京珠高速公路广珠北段有限公司:
关于广澳高速公路广珠北段观音沙大桥市桥沥通航孔桥墩防撞设施工程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我厅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如下。
一、工程位置
观音沙大桥于地铁4号线市桥大桥上游约18米处跨越市桥水道,工程拟在桥梁通航孔桥墩(13#-15#)墩柱处增设柱系梁、连接左右幅承台、安装防撞橡胶护舷。工程所处河段河床、河势均基本稳定,水深良好。综合考虑桥梁结构安全和通航安全需要,原则同意在通航孔桥墩处建设防撞设施工程。
二、通航技术要求
(一)代表船型
根据《广东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工程所处市桥水道的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为Ⅳ级。《广澳高速公路广珠北段观音沙大桥市桥沥通航孔桥墩防撞设施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论证选用的代表船型合理,详见表1。
表1 工程所处航道的代表船型
航道名称 | 航道现状等级 | 代表船型 | 代表船型尺度 (总长×型宽×设计吃水)(米) |
市桥水道 | Ⅳ | 500吨级货船 | 49.9×10.6×2.5 |
500吨级砂船 | 45.0×10.8×1.6 |
(二)平面布置和尺度
本工程拟对观音沙大桥13#-15#左、右幅承台处浇筑连接段承台,共3处,尺寸均为2.8米×3.0米×1.5米(顺水流方向长度×垂直水流方向长度×高度,下同),连接段承台与现有桥梁承台的边缘线齐平;对13#-15#墩柱增设系梁,共12根,尺寸均为4.5米×1.2米×1.5米;对13#-15#墩柱上、下游第一根柱、13#和14#承台靠近航道一侧范围以及14#承台周边均加装SA300×1000型号防撞护舷,单侧安装厚度为0.31米。观音沙大桥跨径为40米,通航孔净宽(承台内缘净距)为37米,防撞设施工程施工后,桥梁通航孔净宽为36.19米,仍可满足原批复通航净宽不小于35米的要求。
根据《航评报告》关于防撞设施工程建设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评价结论,本工程的建设对航道冲淤和水流变化影响较小。工程后,观音沙大桥的通航孔净宽略有减少,但仍可满足原批复的通航净宽要求,拟建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总体可控。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基本同意《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结合防撞设施的安装,统筹桥梁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调整、设置,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工程同步建设。
(二)建设单位应加强防撞设施及其他各项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其有效运行,保障通航安全。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广州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广州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