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交航政函〔2022〕498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平市工投货运港口有限公司
三埠港搬迁项目(开平市三埠港区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开平市工投货运港口有限公司:
关于开平市工投货运港口有限公司三埠港搬迁项目(开平市三埠港区工程)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我厅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拟建开平市工投货运港口有限公司三埠港搬迁项目(开平市三埠港区工程)位于潭江右岸石海岸线,距离下游金山大桥约1.0千米。根据《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工程所处河段河道微弯,河面宽阔,河床稳定,码头选址符合规范等要求。
二、通航尺度和技术要求
根据《广东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工程所处潭江2的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为Ш级。拟建码头采用高桩框架式结构,水工结构按3000吨级预留,岸线使用长度355米,前沿线伸出堤岸约36米-73米。工程分近期和远期建设。近期拟顺岸布置5个1000吨级内河公共泊位,停泊水域宽32米,其边线与规划航道边线最近距离约104米,回旋水域共2处,均呈椭圆形,布置在停泊水域前方两侧,平面尺度一致,顺水流方向长150米,垂直水流方向长90米,回旋水域与航道保持一定的距离;远期拟布置2个3000吨级泊位和1个1000吨级泊位,停泊水域宽36米,其边线与规划航道边线最近距离约100米,回旋水域呈椭圆形布置在停泊水域正前方,顺水流方向长270米,垂直水流方向长162米,回旋水域利用部分航道。根据《三埠港搬迁项目(开平市三埠港区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关于拟建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评价结论,码头建设对航道水流条件和冲淤变化影响不大,在采取合理调度及设置导助航设施等通航安全保障措施等前提下,拟建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不大。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本工程同步建设。
(二)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码头施工期和营运期管理,落实有关安全及应急保障措施;严格控制船舶作业范围,妥善处理船舶进出与其他船舶通航关系;进出船舶应适应航道通航条件,采取合理措施安全通过相关水域,保障航道通航安全。
(三)工程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和航标等设施的维护管理,并及时采取合理措施。
(四)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与当地航道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支持附近必要的航道整治和日常养护作业等相关活动。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涉航部分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建设,积极配合江门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涉航部分完工后应向江门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港口管理等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