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交航政函〔2022〕513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清远港清远港区清远旅游客运码头建设项目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清远北江旅投水面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清远港清远港区清远旅游客运码头建设项目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我厅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拟建清远港清远港区清远旅游客运码头建设项目位于清远市伦洲大桥下游约278米北江左岸处。根据《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工程所处河段河面宽阔,水深条件良好,河势基本稳定,工程建设需拆除两座丁坝,在采取相应的工程措施后,码头选址符合规范等要求。
二、通航尺度和技术要求
根据《广东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工程所处北江1的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为Ⅱ级。本工程拟新建10个300GT泊位,泊位总长500米。码头采用浮码头结构型式,由10艘趸船、4座水上平台和靠船桩簇等组成,其中,6艘趸船尺度均为45米×8.0米×2.0米(长×宽×型深,下同)、4艘为40米×8.0米×2.0米,水上平台平面尺寸为8.0米×8.0米(长×宽)。码头前沿线伸出堤岸约105米-164米。码头前沿船舶单排靠泊,停泊水域宽26米,其与规划航道边线最近距离约173.8米;回旋水域于停泊水域正前方通长布置,顺水流方向长552米,垂直水流方向长60米,回旋水域与航道保持一定的距离。根据《清远港清远港区清远旅游客运码头建设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关于拟建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评价结论及水流泥沙数值模拟研究成果,码头建设对航道水流条件和冲淤变化影响不大,在采取加强工程河段水文地形观测并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码头合理调度及设置导助航设施等通航安全保障措施等前提下,拟建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可控。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调整、设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开展航标配布专题研究,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本工程同步建设。
(二)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落实受影响的管线标迁移工作。
(三)拆除丁坝前,建设单位应向航道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在丁坝拆除后连续三年进行工程河段水文地形观测,根据观测结果,必要时采取相应工程措施并承担相关费用。
(四)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码头施工期和营运期管理,落实有关安全及应急保障措施;严格控制船舶作业范围,妥善处理船舶进出与其他船舶通航关系;进出船舶应适应航道通航条件,采取合理措施安全通过相关水域,保障航道通航安全。
(五)工程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和航标等设施的维护管理。
(六)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与当地航道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支持附近必要的航道整治和日常养护作业等相关活动。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涉航部分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建设,积极配合北江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涉航部分完工后应向北江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港口管理等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