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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惠州至肇庆高速公路白云至三水段跨河桥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 2022-11-18 08:33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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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交航政函〔2022〕534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惠州至肇庆高速公路白云至三水段跨河桥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广州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关于惠州至肇庆高速公路白云至三水段跨河桥梁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我厅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拟建惠州至肇庆高速公路白云至三水段工程线路自东向西依次跨越新街水、白坭水道1、芦苞涌2;红棉支线纳入该项目一并实施,线路跨越白坭水道1。本项目共建设4座跨河桥梁。根据《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上述桥梁存在桥轴线法线方向与水流流向交角大于5°、位于弯道处等情况,综合考虑选址的相关因素,在妥善处理好工程建设、运营、保护与相邻涉水设施相互影响,拟建桥梁采取加大通航孔跨径或一孔跨过通航水域、与既有桥梁对孔布置等措施的前提下,工程选址满足规范等要求。工程选址情况详见表1。

表1 工程选址情况

序号

桥梁名称

跨越航道名称

河宽

拟建桥梁选址

1

新街河特大桥

新街水

约65米

工程拟于罗溪大桥下游约1.4千米处跨越新街水,与拟建南浦大桥重建工程位置重合,桥轴线法线方向与水流流向交角约14°,采取加大通航孔跨径、与拟建南浦大桥重建工程桥墩对应布置,及迁改燃气管道等措施。

2

白坭河特大桥

白坭水道1

约90米

工程拟于炭步人民桥上游约2.65千米处跨越白坭水道,桥轴线法线方向与水流流向交角约6°,采取一孔跨过通航水域的措施。

3

巴江河特大桥

白坭水道1

约80米

工程属红棉支线线路,拟于红棉大桥上、下游侧分幅建设,工程跨越白坭水道,桥轴线法线方向与水流流向交角约6°,采取一孔跨过通航水域、并与既有红棉大桥桥墩对应布置的措施。

4

芦苞涌大桥拼宽桥

芦苞涌2

约90米

工程拟于佛清从高速芦苞涌大桥上、下游侧分幅建设,桥轴线法线方向与水流流向交角约 4.7°,桥梁与既有佛清从高速芦苞涌大桥桥墩对应布置。


  二、通航技术要求

  (一)代表船型

  根据《广东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及其他有关文件,桥梁所处白坭水道1、新街水、芦苞涌2的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分别为Ⅲ级、Ⅷ级、Ⅷ级。《惠州至肇庆高速公路白云至三水段跨河桥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惠州至肇庆高速公路白云至三水段芦苞涌大桥拼宽桥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统称《航评报告》)论证采用的代表船型等合理,详见表2。

表2 工程所处航道代表船型

编号

航道名称

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

代表船型

代表船型尺度

(总长×型宽×设计吃水)(米)

1

白坭水道1

1000吨级货船

85.0×10.8×2.0

1000吨级货船

49.9×15.6×2.8

2

新街水

30吨级货船

24.0×4.5×0.6

3

芦苞涌2

30吨级货船

24.0×4.5×0.6


  (二)设计通航水位

  《航评报告》关于设计通航水位的评价结论合理。工程跨越航道处的设计最高、最低通航水位(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详见表3。

表3 工程所处航道设计通航水位

序号

桥梁名称

跨越航道名称

设计最高通航水位

(米)

设计最低通航水位

(米)

1

新街河特大桥

新街水

3.44

0.07

2

白坭河特大桥

白坭水道1

3.81

0.10

3

巴江河特大桥

白坭水道1

3.71

0.07

4

芦苞涌大桥拼宽桥

芦苞涌2

4.22

0.24


  (三)桥梁通航净空尺度

  基本同意《航评报告》论证提出的拟建桥梁最小通航净空尺度要求,设计提出的桥梁实际通航净空尺度(通航净宽为垂直水流方向投影的净宽)均大于最小通航净空尺度,满足通航要求,详见表4。

表4 拟建桥梁通航净空尺度要求

序号

桥梁名称

通航孔布置

通航孔跨径(米)

设计通航净空尺度(米)

净高

净宽

1

新街河特大桥

单孔双向

40.2

15.3

37.4

2

白坭河特大桥

单孔双向

152

10.3

136.2

(通航孔净宽)

3

巴江河特大桥

单孔双向

130

13.4

120.7

(通航孔净宽)

4

芦苞涌大桥拼宽桥

单孔双向

45

9.2

42.8


  其中,新街河特大桥与拟建南浦大桥重建工程桥位重合,新街河特大桥位于南浦大桥重建工程上层,桥区实际通航净高受南浦大桥重建工程控制。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调整、设置桥梁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开展航标配布专题设计,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工程同步建设。

  (二)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建设对相邻管线、桥梁、排涝站等建筑物(设施)的影响分析及观测,以及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三)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落实受影响的管线迁改工作。同时,建设单位应配合航道部门做好航道助航标志的调整工作。

  (四)工程施工完毕,应及时按要求拆除施工栈桥、钢板桩围堰等,并清除其他施工残留物。

  (五)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与当地航道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支持工程附近航道整治、航道日常养护作业等相关活动。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广州、佛山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广州、佛山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