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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大埔县第二自来水厂及管网建设工程(自来水一期)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 2022-11-22 17:44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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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交航政函〔2022〕544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大埔县第二自来水厂及管网建设工程(自来水一期)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大埔县虎山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大埔县第二自来水厂及管网建设工程(自来水一期)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我厅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拟建大埔县第二自来水厂及管网建设工程(自来水一期)位于粤电大埔电厂汀江大桥上游约3.8千米汀江左岸处。根据《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工程所处河段微弯,河宽约140米,水流平缓,河床基本稳定,工程选址满足规范要求。

  二、通航技术要求

  根据《广东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工程所处汀江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为Ш级。拟建工程涉水内容为引水管和取水头部,设计取水规模为8.4万立方米/天。取水头部前沿距离岸坡边约23米,与规划航道边线最小距离约54米。根据《大埔县第二自来水厂及管网建设工程(自来水一期)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关于取水口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评价结论及数学模型研究成果,取水设施的设置和作业对河床变化、水流影响较小,取水口建设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不大。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工程同步建设。

  (二)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和航标等设施的维护管理,及时采取合理措施。

  (三)若未来取水口工程影响航道扩能升级建设,建设单位应按承诺配合航道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四)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与当地航道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支持附近必要的航道整治和日常养护作业等相关活动。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建设,积极配合梅州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梅州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