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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小林联围金湾段百年一遇防潮洪提升工程(红旗段)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 2022-12-01 10:41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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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交航政函〔2022〕566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小林联围金湾段百年一遇

防潮洪提升工程(红旗段)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珠海市金湾区联港基础投资有限公司:

  关于小林联围金湾段百年一遇防潮洪提升工程(红旗段)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我厅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小林联围金湾段百年一遇防潮洪提升工程(红旗段)位于鸡啼门水道左岸,北起金湾沙头船闸,南止小木乃电厂,建设内容包括加固提升海堤、重建小型水闸、加固提升穿堤水闸、加固泵站工程。

  加固提升海堤:拟对小林联围金湾区红旗段海堤的部分堤段(桩号2+200~10+150、11+100~15+097)进行防潮(洪)能力提升,加固提升海堤工程总长11.947千米。

  重建小型水闸:拟拆除旧闸,并于原址重建,内江侧设置交通桥。涉及排河水闸、广发水闸、广益水闸3座水闸,与下游机场快速干线鸡啼门大桥的距离分别约3.5千米、1.4千米、345米处,水闸内江侧分别为三沙冲、广发冲、广益冲。

  加固提升穿堤水闸和泵站:拟对10座水闸、2个泵站进行加固改造,由北向南依次为沙头船闸、三板水闸、排河泵站、沙脊水闸、联合水闸、联合泵站、联发水闸、生态河水闸、矿山水闸、砖厂冲水闸、红西五围水闸、红西六围水闸。其中,沙头船闸、三板水闸、排河泵站、沙脊水闸、联合水闸(含联合泵站)、联发水闸内江侧分别为三板涌、三板冲、三沙冲,恒昌冲、联合围冲、联发围冲。

  工程所处河段河宽约300-800米,河床、河势基本稳定,水深良好,选址基本满足《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要求。

  二、通航技术要求

  (一)代表船型

  根据《广东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及其他相关文件,《小林联围金湾段百年一遇防潮洪提升工程(红旗段)航道通航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论证选用的代表船型等合理,详见表1。

表1 工程所处河段代表船型

航道名称

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

代表船型

代表船型尺度

(总长×型宽×设计吃水)(米)

鸡啼门水道

1000吨级干货船

49.9×13.8×2.0-2.3

1000吨级自卸砂船

49.9×12.8×2.2-2.4

1000吨级液化船

49.9×13.2×2.8-3.2

1000吨级多用途集装箱船

49.9×12.8×2.2-3.6

三板涌

50吨级货船

32.5×5.5×0.7

三沙冲、广发冲、广益冲、三板冲、恒昌冲、联合围冲、联发围冲

30吨级货船

保洁船

渔船

20.0×3.5×0.6

13.0×3.5×0.4

8.0×2.0×0.4


  (二)设计通航水位

  《航评报告》》关于设计通航水位的评价结论合理。重建排河水闸、广发水闸、广益水闸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均为1.24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设计最低通航水位均为0.44米。

  (三)通航尺度

  重建小型水闸:重建后的排河水闸、广发水闸、广益水闸的闸孔宽分别为8米、2×8米、2×8米,门槛水深3米。重建水闸设计流量与原闸的一致。水闸内江侧交通桥实际通航净高分别为2.5米、2.6米、2.6米。重建水闸通航尺度较旧闸通航尺度有所改善,满足现状通航需求。

  加固提升穿堤水闸和泵站:水闸加固后未改变原通航条件,泵站加固后未改变原设计流量。

  (四)平面布置

  加固提升海堤在现有堤身基础上加高增厚,堤线与原海堤轴线基本一致。海堤结构断面分别采用复合式生态海堤断面型式、生态防护断面型式、直斜复合式海堤断面型式,前沿护脚边线与鸡啼门水道航道边线最小距离约34米。

  排河水闸抛石防冲段边线伸出闸门边线约20米,与鸡啼门水道航道边线最小距离约90米;广发水闸抛石防冲段边线伸出闸门边线约19米,与鸡啼门水道航道边线最小距离约205米;广益水闸抛石防冲段边线伸出闸门边线约19米,与鸡啼门水道航道边线最小距离约175米。

  根据《航评报告》关于工程建设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评价结论,工程布置对航道冲淤和水流变化影响较小,在采取相关安全保障措施的条件下,工程建设对鸡啼门水道通航条件影响不大。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

  (二)工程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建设对桥梁、码头等建筑物(设施)的影响分析,及时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工程自身和相邻建筑物安全。

  (三)工程建设单位应妥善做好施工期船舶疏导工作,工程施工完毕,应及时按通航要求清除施工围堰,保障航道通航安全。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珠海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珠海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