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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江门220千伏岱建(高新)输变电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 2022-12-06 19:49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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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交航政函〔2022〕583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江门220千伏岱建(高新)输变电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江门供电局:

  关于江门220千伏岱建(高新)输变电工程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我厅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拟建江门220千伏岱建(高新)输变电工程线路由北向南依次跨越睦洲水道(3处)、虎坑水道(1处)、八宝水道(2处)、龙泉海(1处)。根据《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工程跨越航道处河势、岸线基本稳定,且均采用一档过河方案,工程选址满足规范等要求。

表1 工程选址

塔基编号跨越航道名称河宽工程选址
G12-G13(睦洲水道1)睦洲水道60米于睦洲水道与九子沙河分流口上游约3.6千米处跨越睦洲水道。
W7-W8(睦洲水道2)80米于睦洲水道与九子沙河分流口上游约680米跨越睦洲水道。
W4-W5(睦洲水道3)70米于睦洲水道与九子沙河分流口下游约320米处跨越睦洲水道。
#26-#27(现有)虎坑水道90米利用现有220千伏峰外甲、乙线四回路电塔(#26塔-#27塔)下层新挂,于新马单渡口上游约100米处跨越虎坑水道。
L7-L8八宝水道60米于八宝口(睦洲水道与八宝水道汇流口)下游约800米处跨越八宝水道。
#16-#17(现有)100米利用现有220千伏峰外甲、乙线四回路电塔(#16塔-#17塔)下层新挂,于八宝口(睦洲水道与八宝水道汇流口)下游约3.0千米处跨越八宝水道。
#13-#14(现有)龙泉海90米利用现有220千伏峰外甲、乙线四回路电塔(#13塔-#14塔)下层新挂,于龙马桥下游约1.3千米处跨越龙泉海。


  二、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

  (一)代表船型

  根据《广东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江门220千伏岱建(高新)输变电工程跨越睦洲水道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江门220千伏岱建(高新)输变电工程跨越虎坑水道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江门220千伏岱建(高新)输变电工程跨越八宝水道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江门220千伏岱建(高新)输变电工程跨越龙泉海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统称《航评报告》)论证选用的代表船型合理,详见表2。

表2 工程河段代表船型

航道名称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代表船型

代表船型尺度

(总长×型宽×设计吃水)(米

虎坑水道

龙泉海

1000吨级货船85.0×10.8×2.0
1000吨级港澳航线49.9×15.6×2.8
1000吨级港澳航线49.9×12.8×2.6

睦洲水道

八宝水道

300吨级货船

55.0×8.6×1.3

49.2×8.4×2.2


  (二)设计通航水位

  《航评报告》关于设计通航水位的评价结论合理。拟建线路跨越航道处的设计最高通航水位(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详见表3。

表3 设计通航水位

塔基编号G12-G13W7-W8W4-W5#26-#27L7-L8#16-#17#13-#14
跨越航道名称睦洲水道虎坑水道八宝水道龙泉海
设计最高通航水位(米)3.153.323.613.413.28


  (三)通航净空尺度

  基本同意《航评报告》论证提出的最小通航净高。设计方案提出各线路均采用一档过河方案,杆塔均位于岸上,线路实际通航净高满足通航标准要求。通航净空尺度等详见表4。

表4 通航净空尺度

塔基编号G12-G13W7-W8W4-W5#26-#27L7-L8#16-#17#13-#14
跨越航道名称睦洲水道虎坑水道八宝水道龙泉海
最小通航净高要求(米)19251925
垂弧最低点高程(米)26.8325.9827.6652.9051.7933.5330.74
实际通航净高(米)23.722.824.549.648.230.127.5
档距(米)355334309560451553413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调整、设置助航标志,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本工程同步建设。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江门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江门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