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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揭普惠高速公路南延线工程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 2023-02-14 14:38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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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交航政函〔2023〕47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揭普惠高速公路南延线工程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广东潮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关于揭普惠高速公路南延线工程项目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我厅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拟建揭普惠高速公路南延线工程项目线路以桥梁形式3次跨越鳌江,从上游至下游依次为鳌江特大桥第一次跨越点、第二次跨越点和第三次跨越点。上述拟建桥梁工程存在桥轴线法线方向与水流流向交角较大等情况,综合考虑选址等相关因素,在采取桥墩顺水流布置等相关通航安全保障等措施的前提下,拟建桥梁工程选址满足《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等要求。工程选址情况详见表1。

表1 工程选址情况

序号

桥梁名称

跨越航道名称

河宽

拟建桥梁选址

1

鳌江特大桥第一次跨越点

鳌江

40米-55米

工程于沈海高速公路鳌江大桥下游约3.1千米处跨越鳌江。工程所处河段微弯,桥轴线法线方向与水流流向交角约42°,桥梁采取通航孔桥墩顺水流布置的措施。

2

鳌江特大桥第二次跨越点

100米-130米

工程于沈海高速公路鳌江大桥下游约5.4千米处跨越鳌江。工程所处河段较顺直,桥轴线法线方向与水流流向交角约35°,桥梁采取通航孔桥墩顺水流布置的措施。

3

鳌江特大桥第三次跨越点

110米-120米

工程于沈海高速公路鳌江大桥下游约6.7千米处跨越鳌江。工程所处河段较顺直,桥轴线与水流流向基本正交。

  二、通航技术要求

  (一)代表船型

  根据其他有关文件,工程所处鳌江的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为Ⅷ级。《揭普惠高速公路南延线工程(鳌江特大桥第一次跨越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揭普惠高速公路南延线工程(鳌江特大桥第二次跨越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揭普惠高速公路南延线工程(鳌江特大桥第三次跨越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统称《航评报告》)论证选用30吨级货船(24.0米×4.5米×0.6米,总长×型宽×设计吃水)等作为代表船型,选用的代表船型合理。

  (二)设计通航水位

  同意《航评报告》分析提出的工程跨越航道范围的设计最高、最低通航水位(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详见表2。

表2 工程所处航道设计通航水位

序号

桥梁名称

航道名称

设计最高通航水位(米)

设计最低通航水位(米)

1

鳌江特大桥第一次跨越点

鳌江

2.91

1.10

2

鳌江特大桥第二次跨越点

2.81

1.05

3

鳌江特大桥第三次跨越点

2.68

1.00

  (三)通航尺度

  《航评报告》论证提出桥梁均采用单孔双向通航方案。设计方案提出鳌江特大桥第一次跨越点通航孔跨径40米,通航净宽26.5米,净高不小于7.0米;鳌江特大桥第二次跨越点通航孔跨径40米,通航净宽29.2米,净高不小于8.0米;鳌江特大桥第三次跨越点通航孔跨径40米,通航净宽35.7米,净高不小于7.3米。上述尺度满足通航标准要求。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桥梁水中桥墩应充分考虑船舶碰撞风险,设置必要的防撞设施并与桥梁同步建设。通航孔水中桥墩应按不低于代表船型撞击力的大值考虑防撞标准。

  (二)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工程同步建设。

  (三)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和各项设施的维护管理,及时采取合理措施。

  (四)工程施工完毕,应及时按要求拆除施工栈桥、围堰等,并清除其他施工残留物。

  (五)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与当地航道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支持工程附近航道整治、航道日常养护作业等相关活动。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粤东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粤东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3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