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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潮州港金狮湾港区潮州市华丰造气厂有限公司2000吨级LPG泊位改扩建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 2023-03-02 20:40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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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交航政函〔2023〕84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潮州港金狮湾港区潮州市华丰造气厂有限公司2000吨级

LPG泊位改扩建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潮州市华丰造气厂有限公司:

  关于潮州港金狮湾港区潮州市华丰造气厂有限公司2000吨级LPG泊位改扩建工程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我厅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潮州港金狮湾港区潮州市华丰造气厂有限公司2000吨级LPG泊位改扩建工程位于潮州市大埕湾西侧岬角的龙屿岛西南面海域,与南侧华丰中天5万吨级LPG码头距离约340米,码头于原址处进行改扩建。根据《海轮航道通航标准》(JTS180-3-2018),工程所处大埕湾海域宽阔,湾内冲淤变化小,选址符合规范等要求。

  二、通航尺度和技术要求

  根据《广东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工程所处金狮湾进港主航道的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为10万吨级。本工程拟将现有2000吨级LPG泊位改扩建为3000总吨LPG泊位(结构按靠泊5000总吨LPG船舶预留),工程主要内容为新增2座靠船墩、2座系缆墩、改建1座系缆墩等,改扩建后泊位长度为151米,码头前沿线与现有码头前沿线保持一致。近期按3000总吨LPG船靠泊,停泊水域宽34米,回旋水域呈圆形布置在码头正前方,直径253米;远期按5000总吨LPG船靠泊,停泊水域宽39米,回旋水域呈圆形布置在码头正前方,直径308米;停泊水域距离金狮湾进港主航道距离约2.85千米。码头利用华丰中天5万吨级LPG码头进港航道进出港。根据《潮州港金狮湾港区潮州市华丰造气厂有限公司2000吨级LPG泊位改扩建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拟建工程近期按3000总吨LPG船、远期按5000总吨LPG船论证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关于拟建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评价结论,在采取合理调度等通航安全保障措施等前提下,拟建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不大。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工程建设及营运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进一步完善管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加强船舶调度管理,严格按照限定条件开展相关作业,妥善处理船舶进出与其他船舶通航关系;运营船舶应适应航道通航条件,采取合理措施安全通过相关水域,保障航道通航安全。

  四、有关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潮州市交通运输局实施监督检查。开工建设前应向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报送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中涉及航道、通航内容的资料。工程完工后应向潮州市交通运输局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等资料。

  (二)请潮州市交通运输局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组织相关管理机构,对本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检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港口管理等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