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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珠江水泥码头升级改造工程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 2023-03-16 14:18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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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交航政函〔2023〕107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珠江水泥码头升级改造工程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广州市珠江水泥有限公司:

  关于珠江水泥码头升级改造工程项目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我厅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拟建珠江水泥码头升级改造工程项目位于巴江大桥下游约210米处白坭水道1右岸五和港区神山作业区内,工程拟对原码头进行升级改造。根据《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工程所处河段河道宽约180米,码头建设与航道规划相符,与附近水域及航道现状条件相适应,码头选址符合规范等要求。

  二、通航尺度和技术要求

  根据《广东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工程所处白坭水道1的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为Ⅲ级。工程拟将现有9个300吨级通用散货码头泊位升级为8个1000吨级通用散货泊位,码头前沿线保持不变,前沿增设外伸长度1.8米的靠船构件。码头泊位长532米,停泊水域宽21米,回旋水域通长布置,位于泊位正前方,垂直码头前沿线方向的宽度为75米,沿水流方向总长度为572米。码头停泊水域与规划航道的最小距离约12米,回旋水域利用部分航道。根据《珠江水泥码头升级改造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关于拟建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评价结论及数学模型研究成果,码头建设对航道水流条件和冲淤变化影响不大,在采取合理调度及设置导助航设施等通航安全保障措施等前提下,拟建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不大。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本工程同步建设。

  (二)工程建设及营运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和航标等设施的维护管理,以及与相邻码头管理单位的沟通、协调,进一步完善管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加强船舶调度管理,严格按照限定条件开展相关作业,妥善处理船舶进出与其他船舶通航关系;运营船舶应适应航道通航条件,采取合理措施安全通过相关水域,保障航道通航安全。

  (三)码头前沿停泊水域与规划航道距离较近,回旋水域利用部分航道。为保障工程河段航道通航安全,工程建设及营运单位应加强码头运营管理,码头前沿不得双、多排靠泊,候泊船舶不得在主航槽内停泊。

  (四)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与当地航道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支持附近必要的航道整治和日常养护作业等相关活动。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涉航部分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建设,积极配合广州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涉航部分完工后应向广州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港口管理等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3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