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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万环西路南延线(十六涌半至海堤段)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 2023-04-06 11:40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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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交航政函〔2023〕177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万环西路南延线(十六涌半至海堤段)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广州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关于万环西路南延线(十六涌半至海堤段)工程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我厅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拟建万环西路南延线(十六涌半至海堤段)工程自北向南依次跨越万顷沙十七涌至二十一涌,共建设5座跨河桥梁,均布置于在建南中高速公路万顷沙支线跨河桥梁下方两侧。上述桥梁存在桥轴线法线方向与水流流向交角大于5°情况,综合考虑选址的相关因素,在妥善处理好工程建设、运营、保护与相邻涉水设施相互影响,桥梁采取加大通航孔跨径、与相邻桥梁对孔布置、桥墩顺水流方向布置等措施的前提下,工程选址满足规范要求。工程选址情况详见表1。

表1 工程选址情况

序号

桥梁名称

跨越航道名称

河宽

拟建桥梁选址

1

十七涌大桥

万顷沙十七涌

约93米

工程拟于十七涌西闸下游约1.40千米处跨越万顷沙十七涌,桥轴线方向与水流流向基本正交。桥梁通航孔与在建南中高速公路万顷沙支线桥对孔布置。

2

十八涌大桥

万顷沙十八涌

约100米

工程拟于十八涌西闸下游约1.15千米处跨越万顷沙十八涌,桥轴线方向与水流流向基本正交。桥梁通航孔与在建南中高速公路万顷沙支线桥对孔布置。

3

十九涌大桥

万顷沙十九涌

约86米

工程拟于十九涌西闸下游约1.22千米处跨越万顷沙十九涌,桥轴线法线方向与水流流向交角约15°,桥梁采取加大通航孔跨径、与相邻桥梁对孔布置、桥墩顺水流方向布置的措施。

4

二十涌大桥

万顷沙二十涌

约85米

工程拟于二十涌西闸下游约0.94千米处跨越万顷沙二十涌,桥轴线法线方向与水流流向交角约20°,桥梁采取加大通航孔跨径、与相邻桥梁对孔布置、桥墩顺水流方向布置的措施。

5

二十一涌大桥

万顷沙二十一涌

约36米

工程拟于二十一涌西闸下游约0.88千米处跨越万顷沙二十一涌,桥轴线法线方向与水流流向交角约15°,桥梁采取加大通航孔跨径、与相邻桥梁对孔布置、桥墩顺水流方向布置的措施。

  二、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

  (一)代表船型

  根据其他有关文件,《万环西路南延线(十六涌半至海堤段)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论证采用的代表船型等合理,详见表2。

表2 工程所处航道代表船型

序号

航道名称

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

代表船型

代表船型尺度

(总长×型宽×设计吃水)(米)

1

万顷沙十七涌、万顷沙十八涌

20吨货船

20×3.5×0.5

2

万顷沙十九涌、万顷沙二十涌

30吨货船

24×4.5×0.6

3

万顷沙二十一涌

等外

20吨货船

20×3.5×0.5

  (二)设计通航水位

  《航评报告》关于设计通航水位的评价结论合理。拟建桥梁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均为1.71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设计最低通航水位均为0.24米。

  (三)通航净空尺度

  同意《航评报告》论证提出的拟建桥梁最小通航净空尺度要求,设计提出的桥梁实际通航净空尺度(通航净宽为垂直水流方向投影的净宽)均大于最小通航净空尺度,满足通航要求,详见表3。

表3 桥梁通航净空尺度情况

序号

桥梁名称

通航孔布置

通航孔跨径(米)

设计通航净空尺度(米)

净高

净宽

1

十七涌大桥

单孔双向

42.5

3.6

37.8

2

十八涌大桥

单孔双向

52

3.7

47.6

3

十九涌大桥

单孔双向

40

4.9

35.3

4

二十涌大桥

单孔双向

40

4.7

35.3

5

二十一涌大桥

单孔双向

40

3.6

24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桥梁水中桥墩应充分考虑船舶碰撞风险,设置必要的防撞设施并与桥梁同步建设,通航孔桥墩应按不低于代表船型撞击力的大值考虑防撞标准。

  (二)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调整、设置桥区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桥梁同步建设。

  (三)工程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建设对相邻在建桥梁等建筑物(设施)的影响分析,以及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和航标等设施的维护管理,并及时采取合理措施。

  (四)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与当地航道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支持工程附近航道整治、航道日常养护作业等相关活动。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广州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广州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3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