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交航政函〔2023〕209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明阳阳江青洲四海上风电场项目海缆集中送出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阳江明阳蕴华海上风电开发有限公司:
关于明阳阳江青洲四海上风电场项目海缆集中送出工程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我厅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明阳阳江青洲四海上风电场项目海缆集中送出工程位于阳江市阳西县沙扒镇南侧海域,海缆经海上升压站后自南向北依次穿越湛黄航道、阳茂航道,于阳西县上洋镇河北村附近登陆,接入陆上集控中心,长约77.3千米。根据《海轮航道通航标准》(JTS180-3-2018),工程所处海域海床基本稳定,水深条件良好,在采取调整规划锚地等措施的前提下,选址满足规范要求。
二、通航技术要求
(一)代表船型
《明阳阳江青洲四海上风电场项目海缆集中送出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论证提出的工程所涉及航道选用10万吨级散货船(250米×43米×14.5米,总长×型宽×型深×设计吃水,下同)、油船(246米×43米×14.8米)、集装箱船(346米×45.6米×14.5米)等作为代表船型,选用的代表船型合适。
(二)设计通航水位
同意《航评报告》提出的工程穿越航道处的设计最低通航水位均采用-1.10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即当地理论最低潮面)。
(三)海缆埋设方案
基本同意《航评报告》分析论证提出的海缆穿越航道处的最高顶部高程和埋设宽度要求。设计两回路220千伏海缆间距50米,穿越航道处埋设宽度范围内非礁石区的设计顶部高程均在最高顶部高程以下,最小覆土厚度4.0米,礁石区采用铸铁套管、上覆混凝土软体排压盖等保护措施,满足通航要求,详见表1。
表1 工程穿越航道处埋设方案
序号 | 穿越航道名称 | 最高管道顶部高程要求(米) | 满足埋深要求的海缆长度 (正投影,米) | 设计最高管道顶部高程 (米 |
1 | 阳茂航道 | -23.7(非礁石区) | 1600 | -24.0 |
2 | 湛黄航道 | -25.6 | 1600 | -25.9 |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
(二)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建设对相邻风电项目及其他设施的影响分析,以及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并及时采取合理措施。
(三)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水下地形监测,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确保海缆顶部留有足够覆土厚度,并加强各项设施的维护管理。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阳江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阳江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3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