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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汕头市牛田洋快速通道工程山兜互通立交桥、沟南特大桥加宽桥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 2023-05-25 16:02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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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交航政函〔2023〕255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汕头市牛田洋快速通道工程山兜互通立交桥、沟南特大桥加宽桥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汕头市牛田洋快速通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关于重新申请汕头市牛田洋快速通道工程山兜互通立交桥、沟南特大桥加宽桥航道行政许可的请示》(汕头牛快综〔2023〕88号)及附件资料收悉。2017年,涉航工程获《广东省粤东航道局关于汕头市牛田洋快速通道山兜互通立交桥工程涉及航道通航有关问题的复函》(粤东航道函〔2017〕109号)批复,工程在批复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且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重新办理该工程的航道行政审批手续,经审核,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一)汕头市牛田洋快速通道山兜互通立交桥(以下简称互通立交桥)

  拟建互通立交桥于西港桥闸上游约4.7千米处跨越新深沟,工程含4幅匝道,自上游至下游分别为C、B、E、D匝道,桥轴线法线方向与水流流向交角分别约3°、4°、4°、6°。根据《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以下简称《标准》),工程所处河段微弯,河宽约55米,河床稳定,水流条件较好,综合考虑选址的相关因素,在采取桥墩顺水流方向布置等措施的前提下,桥梁选址满足规范要求。

  (二)汕昆高速公路沟南特大桥加宽桥(以下简称加宽桥)

  拟建加宽桥于西港桥闸上游约4.9千米处现状汕昆高速公路沟南特大桥下游侧跨越新深沟,桥轴线法线方向与水流流向交角约60°。根据《标准》,工程所处河段顺直,河宽约52米,河床稳定,水流条件较好,综合考虑选址等相关因素,在采取有关通航安全保障等措施的前提下,桥梁建设未恶化现有通航条件,工程选址基本满足规范要求。

  二、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

  (一)代表船型

  根据其他有关文件,桥梁所处河段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为Ⅷ级。《汕头市牛田洋快速通道工程山兜互通立交桥(方案调整)、沟南特大桥加宽桥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论证选用30吨级货船(24.0米×4.5米×0.6米,总长×型宽×设计吃水)等作为代表船型,选用的代表船型合理。

  (二)设计通航水位

  《航评报告》关于设计通航水位的评价结论合理。拟建桥梁的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均为1.67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设计最低通航水位均为1.11米。

  (三)通航净空尺度

  同意《航评报告》论证提出的拟建桥梁最小通航净空尺度要求,设计提出的桥梁实际通航净空尺度(通航净宽为垂直水流方向投影的净宽)均大于最小通航净空尺度,满足通航要求,详见表1。

表1 桥梁通航净空尺度情况

序号

桥梁名称

通航孔

布置

通航孔跨径(米)

设计通航净空尺度(米)

净宽

净高

1

C匝道桥

单孔双向

30

28.4

6.59

2

B匝道桥

单孔双向

30

28.4

6.47

3

E匝道桥

单孔双向

30

28.4

6.76

4

D匝道桥

单孔双向

30

28.1

6.70

5

加宽桥

单孔单向

30

14.1

7.67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桥梁水中桥墩应充分考虑船舶碰撞风险,设置必要的防撞设施并与桥梁同步建设,通航孔桥墩应按不低于代表船型撞击力的大值考虑防撞标准。

  (二)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调整、设置桥区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开展航标配布专题设计,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桥梁同步建设。

  (三)工程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建设对相邻桥梁等建筑物(设施)的影响分析,以及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和航标等设施的维护管理,并及时采取合理措施。

  (四)工程施工完毕,应及时按要求拆除临时钢栈桥、钢围堰等,并清除其他施工残留物等。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粤东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粤东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3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