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惠来县天然气利用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关于惠来县天然气利用工程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惠来县天然气利用工程拟采用定向钻施工方式自西向东依次穿越龙江、罗溪、惠城运河2。其中,拟建工程分别于隆江大桥上游约240米处穿越龙江、于罗溪老桥上游约24米处穿越罗溪,于南环二桥上游约12米处穿越惠城运河2。根据《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工程所处龙江、罗溪、惠城运河2河段河宽分别约230米、55米、70米,河势较为稳定,水深条件较好,远离港口和锚地,工程选址满足标准等要求。
二、通航技术要求
(一)代表船型
根据《广东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及其他有关文件,《惠来县天然气利用工程燃气管道穿越龙江、罗溪、惠城运河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论证选用的代表船型等合理,详见表1。
表1 代表船型
航道名称 | 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 | 代表船型 | 代表船型尺度 (总长×型宽×设计吃水)(米) |
龙江 | Ⅴ | 300吨级货船 | 55.0×8.6×1.3 |
惠城运河2 | Ⅶ | 50吨级货船 | 32.5×5.5×0.7 |
罗溪 | Ⅸ | 20吨级货船 | 20.0×3.5×0.5 |
(二)设计通航水位
《航评报告》关于设计通航水位的评价结论合理。拟建管道穿越龙江、罗溪、惠城运河2的设计最低通航水位分别为-0.31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1.00米、1.82米。
(三)管道埋设方案
基本同意《航评报告》论证提出的管道穿越航道处的最高管道顶高程要求,即拟建穿越龙江、罗溪、惠城运河2管道顶部高程应分别不高于-12.61米、-3.20米、-3.08米。设计穿越龙江、罗溪管道采用D323.9直缝高频电阻焊钢管,穿越惠城运河2管道采用DN250 PE管,管道均埋置于河床内,在航道和可能通航的水域范围内,穿越龙江管道顶部高程均不高于-16.36米,最小埋深9.70米;穿越罗溪管道顶部高程均不高于-8.67米,最小埋深7.38米;穿越惠城运河2管道顶部高程均不高于-7.75米,最小埋深8.28米。管道埋设要求和方案满足通航标准要求。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开展航标配布专题设计,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工程同步建设。
(二)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建设对相邻桥梁、电缆等建筑物(设施)的影响分析,以及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和航标等设施的维护管理,及时采取合理措施。
(三)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水下地形监测,及时采取合理措施,确保管道顶部留有足够覆土厚度。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粤东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粤东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