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交航政函〔2023〕285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梅州市梅县区畲江镇畲江东桥新建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梅州市梅县区畲江镇人民政府:
关于梅州市梅县区畲江镇畲江东桥新建工程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梅州市梅县区畲江镇畲江东桥新建工程拟于畲江大桥下游约0.9千米处跨越韩江3,桥轴线法线方向与水流方向交角不大于5°,桥墩顺水流方向布置。根据《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工程所处河段河宽约360米,河床稳定,水深良好,桥梁选址满足规范等要求。
二、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
(一)代表船型
根据《广东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桥梁所处河段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为Ⅶ级。《梅州市梅县区畲江镇畲江东桥新建工程跨韩江段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以下简称《航评报告》)论证选用50吨级货船(32.5米×5.5米×0.7米,总长×型宽×设计吃水)作为代表船型,选用的代表船型合理。
(二)设计通航水位
《航评报告》关于设计通航水位的评价结论合理。拟建桥梁设计最高通航水位为92.0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设计最低通航水位为90.5米。
(三)通航净空尺度
《航评报告》论证提出桥梁采用双孔单向通航方案,设计方案提出桥梁主通航孔跨径为2×40米,通航净宽34.8米,通航净高8.4米;主通航孔两侧桥孔为预留通航孔,预留通航孔跨径为2×35米,通航净宽29.9米,通航净高8.5米。上述尺度满足通航标准要求。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桥梁水中桥墩应充分考虑船舶碰撞风险,设置必要的防撞设施并与桥梁同步建设。拟建大桥主通航孔桥墩安装厚度不大于0.2米的防撞护舷。
(二)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桥区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桥梁同步建设。
(三)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和航标等设施的维护管理,并及时采取合理措施。
(四)工程施工完毕,应及时按要求拆除施工钢便桥、钢平台等,并清除其他施工残留物。
(五)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与当地航道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支持工程附近航道整治、航道日常养护作业等相关活动。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梅州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梅州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3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