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石洲大桥重建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关于石洲大桥重建工程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现有石洲大桥于罗浮山大桥上游约7.2千米处跨越东江2,工程拟拆除旧桥并于原址重建,重建桥梁的桥轴线法线方向与水流流向交角约4°。根据《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工程所处河段河宽约480米,河床稳定,水深良好,桥址位于弯道起始段,综合考虑选址的相关因素,在桥梁采取加大通航孔跨径等措施的前提下,桥梁选址满足规范要求。
二、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
(一)代表船型
根据《广东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桥梁所处河段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为Ⅱ级。《石洲大桥重建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论证选用的代表船型等合理,详见表1。
表1 工程所处航道代表船型
航道名称 | 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 | 代表船型 | 代表船型尺度 (总长×型宽×设计吃水)(米) |
东江2 | Ⅱ | 2000吨级货船 | 90.0×14.8×2.6 |
2000吨级干货船 | 66.0×15.6×3.5~3.6 | ||
2000吨级干货船 | 78.0×12.8×3.5~3.6 | ||
2000吨级多用途集装箱船 | 71.0×15.8×3.2~3.4 | ||
2000吨级自卸沙船 | 69.0×15.0×3.8~4.2 |
(二)设计通航水位
《航评报告》关于设计通航水位的评价结论合理。拟建桥梁设计最高通航水位为8.18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设计最低通航水位为0.06米。
(三)通航净空尺度
《航评报告》论证提出桥梁采用双孔单向通航方案。设计方案提出桥梁通航孔跨径为2×160米,通航净宽100米,通航净高10.0米。通航孔桥墩14#~16#墩承台面标高分别为-4.7米、-10.2米、-11.1米。上述尺度满足通航要求。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桥梁水中桥墩应充分考虑船舶碰撞风险,设置必要的防撞设施并与桥梁同步建设。
(二)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桥区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开展航标配布专题设计,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桥梁同步建设。
(三)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和航标等设施的维护管理,并及时采取合理措施。
(四)现有石洲大桥共有16个水中桥墩,对于重建桥梁通航孔内的旧桥墩(编号5#~14#桥墩)应清除至不高于规划航道底高程以下0.5米和现状河床面以下0.5米中的低值;对于位于重建桥梁通航孔外的旧桥墩(编号4#、15#~19#桥墩)应拆除至不高于现状河床面以下0.5米。工程施工完毕,应及时按要求拆除钢栈桥、施工平台等,清除其他施工残留物等,并做好桥区水域浅点的疏浚工作。
(五)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与当地航道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支持工程附近航道整治、航道日常养护作业等相关活动。
(六)桥址左岸侧有田寮河道水位站,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该水位站的拆除重建工作。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东莞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东莞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