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洪梅大桥整体拆除重建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一、工程选址
洪梅大桥整体拆除重建工程拟于东海大桥上游约1.56千米处跨越洪屋涡水道2,工程拟拆除旧桥并于原址重建,重建桥梁桥轴线法线方向与水流流向交角小于5°。根据《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工程所处河段微弯,河宽约220米,河床相对稳定,水深条件良好,在妥善处理好工程建设、运营、保护与相邻涉水设施相互影响的前提下,桥梁选址满足规范要求。
二、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
(一)代表船型
根据《广东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桥梁所处河段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为Ⅵ级。《洪梅大桥整体拆除重建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论证选用100吨级货船(45米×5.5米×1.0米,总长×型宽×设计吃水)等作为代表船型,选用的代表船型合理。
(二)设计通航水位
《航评报告》关于设计通航水位的评价结论合理。拟建桥梁设计最高通航水位为3.01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设计最低通航水位为-0.49米。
(三)通航净空尺度
《航评报告》论证提出桥梁采用双孔单向通航方案。设计方案提出桥梁左、右通航孔跨径均为90米,通航净宽66米,通航净高7.1米。上述尺度满足通航标准要求。
根据航道及通航实际情况,现阶段暂开通右通航孔单孔双向通航,其尺度满足通航标准要求。下一阶段,辖区航道部门应根据航道发展及通航需求综合考虑,适时开通左通航孔。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桥梁水中桥墩应充分考虑船舶碰撞风险,设置必要的防撞设施并与桥梁同步建设。
(二)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桥区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开展航标配布专题设计,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桥梁同步建设。
(三)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建设对相邻过河水管、水文(位)站等建筑物(设施)的影响分析,以及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和航标等设施的维护管理,并及时采取合理措施。
(四)旧桥水中墩柱应拆除至泥面以下0.5米。旧桥共有9个水中桥墩,桥墩拆除后墩顶标高应不高于表1的要求。工程施工完毕,应及时按要求拆除临时钢平台、围堰等,并清除其他施工残留物等。
表1 旧桥水中桥墩拆除后墩顶标高要求
桥墩编号 (左岸至右岸) | 拆除后墩顶标高要求 | 备注 |
1 | -1.19 | 非通航孔内 |
2 | -2.29 | 通航孔内 |
3 | -3.89 | 通航孔内 |
4 | -4.89 | 通航孔内 |
5 | -5.09 | 通航孔内 |
6 | -5.19 | 通航孔内 |
7 | -4.89 | 通航孔内 |
8 | -3.49 | 通航孔内 |
9 | -1.29 | 非通航孔内 |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东莞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东莞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