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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普宁市北部中心水厂榕江取水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 2023-06-25 17:05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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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交航政函〔2023〕301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普宁市北部中心水厂榕江取水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普宁粤海水务有限公司:

  关于普宁市北部中心水厂榕江取水工程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该工程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鉴于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暂未造成重大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研究,同意补办该工程的航道行政审批手续,提出审核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已建普宁市北部中心水厂榕江取水工程位于三洲拦河闸上游约500米榕江南河右岸处。工程所处河段河宽约407米,河床稳定,水深和水流条件良好。

  二、通航技术要求

  根据其他有关文件,工程所处河段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为Ⅷ级。本工程由取水头部、取水泵房、原水管道组成,其中,取水头部采用菱形框架式结构,平面尺寸为15米×5米(长×宽),取水头部周围设有抛石护底等,顶面与原河床面齐平。取水工程设计总规模为15万立方米/日(约1.74立方米/秒),取水头部伸出防洪大堤约72米,距离主航槽最近约23米。根据《普宁市北部中心水厂榕江取水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关于取水口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评价结论及数学模型研究成果,取水口的设置和作业对河床变化、水流影响较小,工程建设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可控。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工程同步建设。

  (二)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和各项设施的维护管理,及时采取合理措施。

  (三)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与当地航道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支持附近必要的航道整治和日常养护作业等相关活动。

  (四)取水工程与上游同岸侧的三洲船闸距离约500米,取水工程的建设对过往船舶的通航存在一定的影响,应采取必要措施,避免进出船闸的船舶靠近取水口航行。未来航道发展或通航需求加大需该工程取水口移位时,项目单位应按承诺无条件配合。

  四、有关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后续工作,积极配合粤东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粤东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二)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3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