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交航政函〔2023〕318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南沙大型城市综合体项目吹砂填土及临时工程临时装卸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广州南沙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南沙大型城市综合体项目吹砂填土及临时工程临时装卸点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南沙大型城市综合体项目吹砂填土及临时工程临时装卸点拟于新龙特大桥下游约4千米龙穴南水道西岸侧布置1#~18#临时装卸点,距离二十涌东水闸约200米;工程拟于在建的深中通道中山大桥上游约1.4千米横门出海航道(横门东水道)东岸侧布置19#~22#临时装卸点。其中,1#~4#泊位为固定式临时装卸点,5#~22#泊位为过驳式临时装卸点。广州市相关部门已同意开展临时装卸点相关工作,工程用于陆域形成回填料装卸上岸。固定式临时装卸点使用期限约3年,过驳式临时装卸点使用期限约1年。工程所处水域宽阔,河床稳定,水深条件较好。综合考虑航道通航条件和工程使用要求,在落实相关安全保障措施的条件下,工程选址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可控。
二、通航技术要求
根据《广东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工程所处龙穴南水道、横门出海航道(横门东水道)的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分别为5000吨级、1万吨级。
(一)固定式临时装卸点
拟建工程1#~4#泊位可停靠4艘3000吨级散货船,同时兼顾靠泊6艘1500吨级件杂货船或4艘2000吨级件杂货船,采用离岸式布置,平台伸出堤岸约80米,设置4座栈桥与后方平顺衔接。临时装卸点1#~4#泊位总长398米,停泊水域宽30米,回旋水域长轴为458米,短轴为168米,停泊水域及回旋水域距龙穴南水道航道边线约1.1千米。
(二)过驳式临时装卸点
拟建工程5#~22#泊位停靠3000吨级散货船,采用过驳作业船靠泊作业形式。其中:
5#~10#临时装卸点紧邻1#~4#临时装卸点布置,作业范围长836米,布置6艘过驳船同时作业,每艘过驳船相距138米。过驳船停泊区域宽32米,其前沿线与1#~4#临时装卸点平台前沿齐平。停泊水域宽30米,回旋水域长轴为836米,短轴为168米。停泊水域及回旋水域距龙穴南水道航道边线约250米。
11#~14#、15#~18#临时装卸点与1#~10#临时装卸点呈“L”型布置。11#~14#、15#~18#临时装卸点作业范围长度均为560米,各布置4个过驳船同时作业,每艘过驳船相距约138米。过驳船停泊区域宽均为32米,过驳船距堤岸约75米。停泊水域宽均为30米,回旋水域长轴均为560米,短轴均为168米。停泊水域距龙穴南水道航道边线约1.5千米,回旋水域距龙穴南水道航道边线约1.3千米。
19#~22#临时装卸点作业范围长560米,布置4个过驳船同时作业,过驳船停泊区域宽32米,过驳船距堤岸约75米。停泊水域宽30米,回旋水域长轴为560米,短轴为168米,停泊水域距横门东水道航道边线约280米,回旋水域距横门东水道航道边线约112米。
(三)临时航道及锚位
1#~18#临时装卸点拟设置1条双向临时航道与龙穴南水道相连,临时航道通航宽度108米。临时航道南侧设置1个单锚锚泊锚位,半径180米,锚泊水域距龙穴南水道航道边线约84米。
根据《南沙大型城市综合体项目场地吹砂填土及临时工程临时装卸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关于临时装卸点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评价结论,其建设对航道水流条件和冲淤变化影响较小,在采取相关安全保障措施的条件下,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总体可控。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调整、设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开展航标配布专题设计,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同时加强各项设施的管理,减少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
(二)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要求做好临时装卸点船舶进出和作业管理,严格控制作业范围,加强瞭望和警戒;落实相关水域的观测和维护;加强船舶调度管理,妥善处理船舶进出作业与过往船舶通航关系,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运营船舶应适应航道通航条件,采取合理措施安全通过相关水域,确保航道通航安全。
四、有关要求
(一)临时装卸点应满足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管理要求。如航道通航情况发生变化或航道发展需要,需对临时装卸点进行拆除,建设单位应无条件配合。使用期满,建设单位须及时拆除临时装卸点,并彻底清理影响通航的设施设备。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广州、中山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广州、中山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至使用期满前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港口管理等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3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