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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博贺新港至茂名油品管道项目穿越袂花江、小东江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 2023-07-20 17:55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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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交航政函〔2023〕335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博贺新港至茂名油品管道项目穿越袂花江、

小东江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

  关于博贺新港至茂名油品管道项目穿越袂花江、小东江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拟建博贺新港至茂名油品管道项目采用定向钻施工方式,分别于沈海高速公路(G15)袂花江大桥上游约1千米处穿越袂花江、高山铁路桥(乙烯铁路桥)下游约90米处穿越小东江。根据《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工程穿越河段河床基本稳定,水流平缓,选址满足规范要求。

  二、通航技术要求

  (一)代表船型

  根据《广东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博贺新港至茂名油品管道项目穿越袂花江、小东江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工程所处小东江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为Ⅶ级,选用50吨级货船(32.5米×5.5米×0.7米,总长×型宽×设计吃水,下同)、50吨级驳船(24.0米×5.5米×0.7米)作为代表船型;袂花江(袂花镇-沙琅镇)的维护等级为内河Ⅷ级,选用30吨级船舶作为代表船型(24.0米×4.5米×0.6米)作为代表船型。选用的上述代表船型合理。

  (二)设计通航水位

  《航评报告》关于设计通航水位的评价结论合理。拟建工程穿越小东江、袂花江航道处设计最低通航水位分别为5.40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5.03米。

  (三)管道埋设方案

  基本同意《航评报告》论证提出的管道穿越航道处的最高管顶高程要求,即穿越小东江处应不高于-0.55米,穿越袂花江处应不高于-3.10米。设计采用1条DN100光缆套管A+B(属配套设施)和6条长管道,从上游往下游分别为DN100光缆套管A+B、DN700原油管道、DN200基础油管道、DN250甲苯/二甲苯管道、DN400航煤管道、DN350汽油管道、DN350燃料管道。管道平面布置方式为平行布置,布置间隔:光缆套管A+B与DN700原油管道为5米,其余管道间隔均为8米。管道埋置于河床内,在航道和可能通航的水域范围内,管道埋设要求和方案满足通航标准要求,详见表1。

表1 管道埋深参数表

航道

名称

管道名称

管顶设计高程不高于(米)

最小埋深(米)

小东江

DN100光缆套管A+B

-9.88

12.9

DN700原油管道

-8.82

14.4

DN200基础油管道

-9.78

12.9

DN250甲苯/二甲苯管道

-11.72

14.8

DN400航煤管道

-9.59

12.6

DN350汽油管道

-11.64

14.8

DN350燃料管道

-9.64

12.8

袂花江

DN100光缆套管A+B

-7.22

12.9

DN700原油管道

-4.11

9.3

DN200基础油管道

-7.18

11.9

DN250甲苯/二甲苯管道

-5.66

9.2

DN400航煤管道

-5.78

9.8

DN350汽油管道

-5.14

7.8

DN350燃料管道

-5.96

9.1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工程同步建设。

  (二)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建设对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和航标等设施的维护管理,并及时采取合理措施。

  (三)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水下地形监测,及时采取合理措施,确保管线顶部留有足够覆土厚度。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粤西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粤西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3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