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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广州南沙新区大岗先进制造业基地综合开发项目新增工程(道路、水务)项目大隆排涝泵站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 2023-07-31 18:07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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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交航政函〔2023〕358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广州南沙新区大岗先进制造业基地综合开发项目新增工程(道路、水务)项目

大隆排涝泵站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广州市南沙新区产业园区开发建设管理局:

  关于广州南沙新区大岗先进制造业基地综合开发项目新增工程(道路、水务)项目大隆排涝泵站工程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拟建广州南沙新区大岗先进制造业基地综合开发项目新增工程(道路、水务)项目大隆排涝泵站工程位于南中大桥下游约5.5千米洪奇沥左岸、大隆水闸下游约50米处。根据《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工程所处河段河宽约950米,河床稳定,水深和水流条件良好,工程选址满足规范要求。

  二、通航技术要求

  根据《广东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工程所处河段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为I级。拟建大隆排涝泵站建筑物组成由内河侧(大隆涌)向外河(洪奇沥)依次为进水渠段、进水前池段、清污机及检修桥段、主泵房段、出水钢管段、出水闸室段、消力池段和护坦段。泵站设计流量为10立方米/秒,泵站最外围的格宾石笼护底伸出堤岸约25米,距离航槽最近约358米。根据《广州南沙新区大岗先进制造业基地区块综合开发项目新增工程(道路、水务)项目大隆排涝泵站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关于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评价结论及数学模型研究成果,工程的设置和作业对河床变化、水流影响较小,工程建设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较小。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开展航标配布专题设计,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本工程同步建设。

  (二)工程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和航标等设施的维护管理等,并及时采取合理措施。

  (三)工程建设单位应妥善做好施工期船舶疏导工作,工程施工完毕,应及时按通航要求清除施工围堰等,并清除其他施工残留等,保障航道通航安全。

  (四)工程选址涉及广州内河港规划利用港口岸线。工程建设应按照广州市港务局的要求,与现有港口码头做好衔接,尽量降低对港口开发建设的影响。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广州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广州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3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