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崖门出海航道二期工程崖门大桥防撞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一、工程位置
崖门出海航道二期工程崖门大桥防撞工程拟对崖门大桥主墩上、下游侧各20米处分别增设独立墩防撞。工程所处河段河床较宽,水深条件良好。综合考虑桥梁结构安全和通航安全需要,原则同意在通航孔桥墩处建设防撞工程。
二、通航技术要求
(一)代表船型
根据《广东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工程所处崖门水道的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为Ⅰ级。《崖门出海航道二期工程崖门大桥桥梁防撞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论证选用的代表船型合理,详见表1。
表1 工程所处航道的代表船型
航道名称 | 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 | 代表船型 | 代表船型尺度 (总长×型宽×型深×设计吃水)(米) |
崖门水道 | Ⅰ级 | 5万吨级杂货船 | 221×32.3×22.8×13.5 |
5万吨级散货船 | 254×36.5×21.0×14.4 | ||
5万吨级集装箱船 | 304×40.3×24.4×14.0 | ||
5万吨级化学品船 | 195×33.0×29.6×13.4 | ||
5万吨级油船 | 248×43.0×21.2×14.0 |
(二)平面布置和尺度
崖门大桥采用单孔双向通航,工程拟在桥梁两主墩12#墩、13#墩上、下游各增设独立防撞墩,共计4座。独立防撞墩顺水流布置,与桥轴线法线交角约10°。主防撞墩承台平面尺寸为36.95米×25米(长×宽,下同),次防撞墩承台平面尺寸为30.45米×25米,独立墩的迎船面和侧面加装钢覆复合材料护舷,厚度为0.1米。崖门大桥通航孔跨径338米,工程实施后,防撞墩外缘线未超出通航孔主墩已有结构外缘,通航净宽为281.6米。根据《航评报告》关于防撞工程建设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评价结论,本工程的建设对水流条件、河床演变影响较小,拟建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较小。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基本同意《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结合防撞设施的安装,统筹桥梁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调整、设置,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工程同步建设。
(二)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建设对相邻桥梁等建筑物(设施)的影响分析,以及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和航标等设施的维护管理,并及时采取合理措施。
(三)建设单位应加强防撞设施及其他各项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其有效运行,保障通航安全。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省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省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