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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国家管网集团广东省天然气管网“县县通工程”兴宁-和平-连平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 2023-08-11 21:42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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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交航政函〔2023〕380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国家管网集团广东省天然气管网县县通工程兴宁-和平-连平项目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国家管网集团广东省管网有限公司

  关于国家管网集团广东省天然气管网“县县通工程”兴宁-和平-连平项目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国家管网集团广东省天然气管网“县县通工程”兴宁-和平-连平项目自西向东穿越浰江、东江4共计两处航道,穿越管道包含1条输气管道和1条通信光缆套管。穿越浰江段管道拟采用开挖沟埋方式于浰江桥下游约370米处穿越浰江,两管同沟敷设;穿越东江段管道拟采用定向钻方式于罗营口水电站船闸下游引航道系船墩下游约200米处穿越东江4,两管同孔回拖。根据《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工程所处河段河床基本稳定,穿越东江段管道存在与罗营口水电站船闸等形成相遇相交关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管道企业提出了防护方案,经管道保护方面专家评审论证,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出具情况说明,穿越浰江段管道远离港口作业区和锚地,在妥善处理项目建设、运营、保护与相邻涉水设施相互影响的前提下,上述工程选址均满足规范要求。

  二、通航技术要求

  (一)代表船型

  根据《广东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及其他有关文件,《国家管网集团广东省天然气管网“县县通工程”兴宁-和平-连平项目穿越浰江、东江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论证选用的代表船型等合理,详见表1。

表1 代表船型

航道名称

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

代表船型

代表船型尺度

(总长×型宽×设计吃水)(米)

东江4

300吨级货船

55.0×8.6×1.3

浰江

30吨级货船

24.0×4.5×0.6

  (二)设计通航水位

  《航评报告》关于设计通航水位的评价结论合理。拟建东江、浰江穿越段设计最低通航水位分别为71.94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85.55米。

  (三)管道埋设方案

  基本同意《航评报告》论证提出的工程穿越航道处的最高管道顶高程要求,即拟建东江、浰江穿越段管道顶部高程应分别不高于61.57米、79.82米。设计穿越东江段输气管道采用D323.9无缝钢管,通信光缆套管采用D114焊接钢管,管道均埋置于河床内,在航道和可能通航的水域范围内,穿越管道顶高程均不高于37.61米,最小埋深30.56米;设计穿越浰江段输气管道采用D219.1无缝钢管,通信光缆套管采用D114焊接钢管,管道均埋置于河床内,在航道和可能通航的水域范围内,穿越管道顶高程均不高于79.82米,最小埋深5.14米(不含压重块层)。管道埋设要求和方案满足通航标准要求。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工程同步建设。

  (二)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和航标等设施的维护管理,及时采取合理措施。

  (三)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建设对相邻桥梁等建筑物(设施)的影响分析及工程范围内水下地形监测,及时采取合理措施,确保管道顶部留有足够覆土厚度。

  (四)工程建设单位应妥善做好施工期船舶疏导工作,工程施工完毕,应及时按通航要求清除施工围堰及其他施工残留等,保障航道通航安全。

  (五)工程所处河段有罗营口水电站船闸,本项目建设及运营不得影响港口、航道等交通设施的规划、建设及养护工作。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涉航部分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东江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涉航部分完工后应向东江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3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