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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东莞水乡功能区中心大道一期工程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 2023-08-16 14:18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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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交航政函〔2023〕384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东莞水乡功能区中心大道一期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东莞水乡特色发展经济区工程建设中心:

  关于东莞水乡功能区中心大道一期工程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拟建东莞水乡功能区中心大道一期工程由西向东依次跨越朱平沙水道、洪屋涡水道、大汾北水道,建设共计3座跨河桥梁。根据《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上述拟建桥梁所处河段河床稳定,水流条件较好,综合考虑选址相关因素,在桥梁采取加大通航孔跨径以及其他相关通航安全保障等措施的前提下,桥梁选址满足规范要求。工程选址情况详见表1。

表1 工程选址情况

序号

桥梁名称

跨越航道名称

河宽

拟建桥梁选址

1

朱平沙


水道桥

朱平沙


水道

约40米

工程拟于横景路桥上游约640米处跨越朱平沙水道,桥轴线法向方向与水流流向的交角约10°。综合考虑桥梁选址因素,桥梁采取加大通航孔跨径、桥墩顺水流方向布置等措施。

2

洪屋涡


水道桥

洪屋涡


水道

约130米

工程拟拆除现有新联大桥并于原址重建,重建桥梁桥轴线法线方向与水流流向交角约10°,且工程距离下游化工码头较近,综合考虑选址相关因素,桥梁采取加大通航孔跨径、桥墩顺水流方向布置,以及与码头单位沟通建立有效的调度机制等措施。

3

大汾北


水道桥

大汾北


水道

约250米

工程拟于东莞水乡大道赤窖口河桥上游约1.8千米处跨越大汾北水道,桥轴线方向与水流流向基本正交。

  二、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

  (一)代表船型

  根据《广东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及其他有关文件,《东莞水乡功能区中心大道一期工程跨朱平沙水道、洪屋涡水道、大汾北水道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论证选用的代表船型合理,详见表2。

表2 工程所处航道代表船型

航道名称

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

代表船型

代表船型尺度

(总长×型宽×设计吃水)(米)

洪屋涡水道

100吨级货船

45.0×5.5×1.0

大汾北水道

50吨级货船

32.5×5.5×0.7

朱平沙水道

30吨级货船

24.0×4.5×0.6

  (二)设计通航水位

  《航评报告》关于设计通航水位的评价结论合理。拟建朱平沙水道桥、洪屋涡水道桥、大汾北水道桥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分别为1.70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2.94米、2.94米,设计最低通航水位分别为-0.64米、-0.44米、-0.46米。

  (三)通航净空尺度

  《航评报告》论证提出桥梁均采用单孔双向通航方案。设计方案提出朱平沙水道桥通航孔跨径30米,通航净宽27.5米,通航净高7米;洪屋涡水道桥通航孔跨径75米,通航净宽64.3米,通航净高6米;大汾北水道桥通航孔跨径80米,通航净宽67.3米,通航净高7米。上述尺度均满足通航要求。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桥梁水中桥墩应充分考虑船舶碰撞风险,设置必要的防撞设施并与桥梁同步建设。

  (二)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桥区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桥梁同步建设。

  (三)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和航标等设施的维护管理,并及时采取合理措施。

  (四)本工程涉及拆除旧桥1座,旧桥水中桥墩拆除后顶标高应不高于现状河床面以下0.5米。工程施工完毕,建设单位应及时按要求拆除钢平台等,并清除其他施工残留物等。

  (五)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与当地航道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支持工程附近航道整治、航道日常养护作业等相关活动。

  (六)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及时做好受影响燃气管道的迁改工作。

  (七)拟建洪屋涡水道桥为在旧桥原址位置重建,与下游现有化工码头距离较近,未恶化现有通航条件。桥梁建设及管理单位与下游化工码头应落实各方安全主体责任及通航安全保障措施,确保桥梁及桥区航道通航安全。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东莞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东莞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3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