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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清远市区交通整治综合码头(一期)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 2023-08-17 17:05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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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交航政函〔2023〕393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清远市区交通整治综合码头(一期)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清远北江旅投水面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清远市区交通整治综合码头(一期)项目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拟建清远市区交通整治综合码头(一期)项目包含凤城广场旅游码头、飞来寺旅游码头、飞霞旅游码头、飞霞渡口旅游码头4座码头,其中凤城广场旅游码头位于北江右岸凤城大桥下游约628米处;飞来寺旅游码头位于北江飞来寺河段右岸,武广客运专线大桥上游约3千米处;飞霞旅游码头位于北江右岸飞霞山风景区入口处(广乐高速公路北江特大桥下游3.46千米处);飞霞渡口旅游码头位于北江左岸飞霞山景区入口对岸处岸(广乐高速公路北江特大桥下游3.39千米处北江左岸)。根据《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工程所处河段水深条件较好,码头选址符合规范等要求。

  二、通航尺度和技术要求

  根据《广东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工程所涉及的北江1航道的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为Ⅱ级。

  凤城广场旅游码头拟建2个300吨级游船泊位与1个100吨级游船泊位,码头为顺岸布置,由3艘趸船、撑杆、活动引桥、接岸平台组成,泊位长度128米,前沿线伸出堤岸31.1米,距规划航道边线最近距离约308米,码头前沿船舶三排停靠,停泊水域宽40米,与规划航道边线最小距离约258.8米,回旋水域布置在码头的正前方,垂直水流方向宽60米,顺水流方向长208米,未利用航道。

  飞来寺旅游码头拟建4个300吨级游船泊位,码头为顺岸布置,采用高桩框架结构,泊位长度200米,前沿线伸出堤岸距离约14.7米~20.5米,距规划航道边线最近距离约68米,码头前沿船舶单排停靠,停泊水域宽20米,与规划航道边线最小距离约48.4米,回旋水域布置在码头上游约133米处,垂直水流方向宽60米,顺水流方向长100米,未利用航道。

  飞霞旅游码头拟建5个300吨级游船泊位和2个渡船泊位,码头为顺岸布置,采用高桩框架结构,泊位长度300米,前沿线伸出堤岸约15米~25米,距规划航道边线最近距离约116米,码头前沿船舶单排停靠,停泊水域宽20米,与规划航道边线最小距离约96.3米,回旋水域布置在码头正前方,垂直水流方向宽60米,顺水流方向沿码头长度通长布置,未利用航道。

  飞霞渡口旅游码头拟建设2个300吨级泊位和2个渡船泊位,码头为顺岸布置,泊位长度150米,前沿线顺现状堤岸布置,距规划航道边线最近距离约107米,码头前沿船舶单排停靠,停泊水域宽20米,与规划航道边线最小距离约87米,回旋水域布置在码头上游约43米处,垂直水流方向宽60米,顺水流方向长100米,未利用航道。

  根据《清远市区交通整治综合码头(一期)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关于拟建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评价结论,码头建设对航道内泥沙和水动力影响不大,在采取设置导助航设施等通航安全保障措施等前提下,拟建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较小。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开展航标配布专题设计,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本工程同步建设。

  (二)工程建设及营运单位应加强码头施工期和营运期管理,落实有关安全及应急保障措施;进一步完善管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加强船舶调度管理,严格按照限定条件开展相关作业,妥善处理船舶进出与其他船舶通航关系;运营船舶应适应航道通航条件,采取合理措施安全通过相关水域,保障航道通航安全。

  (三)工程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和航标等设施的维护管理。

  (四)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航道管理部门做好受工程影响塔标的迁移工作。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涉航部分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建设,积极配合北江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涉航部分完工后应向北江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港口管理等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3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