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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惠州至肇庆高速公路惠城至增城段沙河特大桥、联和排洪渠3号大桥、联和排洪渠4号桥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 2023-08-18 17:57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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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交航政函〔2023〕392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惠州至肇庆高速公路惠城至增城段沙河特大桥、联和排洪渠

3号大桥、联和排洪渠4号桥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广东惠增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关于惠州至肇庆高速公路惠城至增城段沙河特大桥、联和排洪渠3号大桥、联和排洪渠4号桥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惠州至肇庆高速公路惠城至增城段沙河特大桥拟于双龙大道沙河大桥下游约500米处跨越沙河,桥轴线法线方向与水流流向交角约2°。根据《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以下简称《标准》),工程所处河段河宽约130米,河床基本稳定,水深、水流条件良好,桥梁选址满足规范要求。

  惠州至肇庆高速公路惠城至增城段主线、红海连接线跨越紧水河各1次。其中:

  主线联和排洪渠3号大桥拟于广九铁路桥上游约1.1千米处跨越紧水河,桥轴线法线方向与水流流向交角约26°。根据《标准》,工程河段的江心洲将河道分为左、右汊,航道所处右汊河宽约30米,河床基本稳定,综合考虑桥梁选址因素,在桥梁采取基本一孔跨越通航水域,在妥善处理好工程建设、运营、保护与相邻涉水设施相互影响等措施的前提下,工程选址满足规范要求。

  红海连接线联和排洪渠4号桥拟于广九铁路桥下游约850米处跨越紧水河,桥轴线法线方向与水流流向交角约30°。根据《标准》,工程所处河段河宽约35米,河床基本稳定,综合考虑桥梁选址因素,在桥梁采取通航孔桥墩顺水流方向布置,在妥善处理好工程建设、运营、保护与相邻涉水设施相互影响,清理桥区碍航水泥块等措施的前提下,工程选址满足规范要求。

  二、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

  (一)代表船型

  根据其他有关文件,桥梁所处沙河、紧水河的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均为Ⅸ级。《惠州至肇庆高速公路惠城至增城段沙河特大桥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惠州至肇庆高速公路惠城至增城段联和排洪渠3号大桥、联和排洪渠4号桥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统称《航评报告》)论证均选用20吨级货船(20米×3.5米×0.5米,总长×型宽×设计吃水)作为代表船型,选用的代表船型合理。

  (二)设计通航水位

  《航评报告》关于设计通航水位的评价结论合理。沙河特大桥、联和排洪渠3号大桥、联和排洪渠4号桥的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分别为6.74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6.21米、6.14米,设计最低通航水位分别为6.34米、0.13米、0.08米。

  (三)通航净空尺度

  《航评报告》论证提出桥梁均采用单孔双向通航方案。设计方案提出沙河特大桥设置左孔为通航孔,右孔为备用通航孔,两孔跨径均为60米,通航净宽均为47.0米,通航净高均为8.0米;联和排洪渠3号大桥通航孔跨径108米,通航净宽33.9米,通航净高5.0米;联和排洪渠4号桥通航孔跨径45米,通航净宽21.7米,通航净高3.0米。上述尺度均满足通航要求。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桥梁水中桥墩应充分考虑船舶碰撞风险,设置必要的防撞设施并与桥梁同步建设。

  (二)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调整、设置桥区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开展航标配布专题设计,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桥梁同步建设。

  (三)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建设对相邻管道等建筑物(设施)的影响分析,以及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和航标等设施的维护管理,并及时采取合理措施。

  (四)工程施工完毕,应及时按要求拆除施工栈桥、平台等,并清除其他施工残留物。

  (五)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及时做好受影响电缆的迁改工作。

  (六)根据航道发展及通航需求综合考虑,适时开通沙河特大桥备用通航孔。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东江、广州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东江、广州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3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