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交航政函〔2023〕403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东莞港麻涌港区新沙南作业区深粮仓储配套码头扩建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重新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东莞市深粮物流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重新申请办理东莞港麻涌港区新沙南作业区深粮仓储配套码头扩建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手续的请示》及附件等资料收悉。2018年9月,该项目获《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东莞港麻涌港区淡水河口作业区深粮仓储配套码头扩建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粤交航函〔2018〕2619号)批复,自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期间项目名称由“东莞港麻涌港区淡水河口作业区深粮仓储配套码头扩建工程”调整为“东莞港麻涌港区新沙南作业区深粮仓储配套码头扩建工程”,建设单位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拟建东莞港麻涌港区新沙南作业区深粮仓储配套码头扩建工程位于倒运海水道河口河段右岸,一期码头下游侧,距上游广深沿江高速公路桥约2.3千米。根据《海轮航道通航标准》(JTS180-3-2018),工程所处河段河面宽约400米,河床稳定,水深条件良好,码头选址符合规范等要求。
二、通航尺度和技术要求
根据《广东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工程所处倒运海水道1(沿海公路跨倒运海大桥(规划)下游至角尾村)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为Ⅰ级,通航20000吨级海轮。拟建工程采用高桩梁板结构,顺岸布置1个2万吨级粮食泊位,码头前沿线距离后方防洪堤约42米。码头泊位长190米,停泊水域宽50米,回旋水域呈椭圆形布置于码头前方,平面尺度为410米×246米(沿水流方向长度×垂直水流方向长度)。停泊水域距航道边线最近约53米,回旋水域需利用主航道。根据《东莞港麻涌港区新沙南作业区深粮仓储配套码头扩建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关于拟建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评价结论,码头建设对航道水流条件和冲淤变化影响不大,在采取合理调度及设置导助航设施等通航安全保障措施的前提下,拟建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较小。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调整、设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开展航标配布专题设计,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本工程同步建设。
(二)工程建设及营运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和航标等设施的维护管理,以及与相邻码头管理单位的沟通、协调,落实有关协议和调度方案;加强船舶调度管理,严格按照限定条件开展相关作业,妥善处理船舶进出与其他船舶通航关系;运营船舶应适应航道通航条件,采取合理措施安全通过相关水域,保障航道通航安全。
(三)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建设对相邻码头等建筑物(设施)的影响分析及观测,制定应急措施与预案,并及时采取合理措施。
(四)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与当地航道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支持附近必要的航道整治和日常养护作业等相关活动。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涉航部分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东莞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涉航部分完工后应向东莞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港口管理等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3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