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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清远500千伏清城站配套220千伏线路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 2023-09-05 11:17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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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交航政函〔2023〕417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清远500千伏清城站配套220千伏线路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清远供电局:

  关于清远500千伏清城站配套220千伏线路工程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拟建清远500千伏清城站配套220千伏线路工程由东向西依次跨越龙塘河、北江1、漫水河。根据《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工程所处河段河床基本稳定,选址满足要求,工程选址情况详见表1。

表1工程选址情况

序号

跨越点

跨越航道名称

河宽

拟建工程选址

1

1C14塔~1C15塔

龙塘河

约123米

工程拟于大燕坑大桥上游约830米处。

2

2C14塔~2C15塔

约132米

工程拟于大燕坑大桥上游约890米处。

3

G2塔~G3塔

北江1

约915米

工程拟于清远水利枢纽下游约590米处。

4

H2塔~H3塔

约880米

工程拟于清远水利枢纽下游约450米处。

5

1C40塔~1C41塔

漫水河

约69米

工程拟于漫水河节水闸下游约4.04千米处。

6

2C38塔~2C39塔

约83米

工程拟于漫水河节水闸下游约4千米处。


  二、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

  (一)代表船型

  根据《广东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清远500千伏清城站配套220kV线路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论证选用的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和代表船型等合理,详见表2。

表2工程所处航道代表船型

编号

航道名称

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

代表船型

代表船型尺度

(总长×型宽×设计吃水)(米)

1

龙塘河

50吨级货船

32.5×5.5×0.7

2

北江1

2000吨级货船

90.0×14.8×2.6

2000吨级集装箱船

71.0×15.8×3.4

2000吨级自卸砂船

69.0×15.0×4.2

3

漫水河

20吨级货船

20.0×3.5×0.5


  (二)设计通航水位

  《航评报告》关于设计通航水位的评价结论合理。拟建工程跨越龙塘河、北江1、漫水河处的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分别采用13.75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14.94米、7.49米。

  (三)通航净高

  《航评报告》论证提出工程跨越航道处的通航净高满足通航要求,详见表3。

表3通航净高汇总表

序号

跨越点

跨越航道名称

净高要求(米)

垂弧最低点高程(米)

设计通航净高(米)

1

1C14塔~1C15塔

龙塘河

15

36.78

23.03

2

2C14塔~2C15塔

38.11

24.36

3

G2塔~G3塔

北江1

29

56.8

41.86

4

H2塔~H3塔

57.0

42.06

5

1C40塔~1C41塔

漫水河

13

28.96

21.47

6

2C38塔~2C39塔

29.20

21.71


  (四)通航净宽

  线路均采用一档过河方案,杆塔位于岸上,满足通航要求,各跨越点的档距详见表4。

表4跨越档距汇总表

序号

跨越点

跨越航道名称

跨越档距

1

1C14塔~1C15塔

龙塘河

610米

2

2C14塔~2C15塔

594米

3

G2塔~G3塔

北江1

1540米

4

H2塔~H3塔

1540米

5

1C40塔~1C41塔

漫水河

380米

6

2C38塔~2C39塔

476米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本工程同步建设。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北江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北江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3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