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交航政函〔2023〕435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东莞深燃天然气热电有限公司高埗电厂燃气热电联产改扩建项目
取水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东莞深燃天然气热电有限公司:
关于东莞深燃天然气热电有限公司高埗电厂燃气热电联产改扩建项目取水工程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拟建东莞深燃天然气热电有限公司高埗电厂燃气热电联产改扩建项目取水工程位于东江渔民洲左汊航道左岸、增莞深高速公路东江大桥下游约3.5千米处。工程所处河段河宽约150米,河床稳定,水流条件较好,工程选址满足规范要求。
二、通航技术要求
根据《广东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工程所处河段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为Ⅱ级。本工程由取水口、引水管道、水泵房等组成,其中,取水头部采用钢筋混凝土菱形箱式结构,尺寸为1.7米×10.32米(垂直水流宽度×顺水流长度),顶标高为-1.25米。设计总规模为4.32万立方米/日(0.5立方米/秒)。取水头部伸出岸坡边约14米,距离规划主航道约411米,距离分汊航道约33米。根据《东莞深燃天然气热电有限公司高埗电厂燃气热电联产改扩建项目取水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关于取水口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评价结论及数学模型研究成果,取水口的设置和作业对河床演变、水流影响较小,工程建设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可控。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工程同步建设。
(二)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和各项设施的维护管理,及时采取合理措施。
(三)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与当地航道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支持附近必要的航道整治和日常养护作业等相关活动。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东莞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东莞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内容完工后,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3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