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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深圳港大铲湾港区集装箱码头二期工程(955米)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 2023-09-20 16:04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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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交航政函〔2023〕452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深圳港大铲湾港区集装箱码头二期工程(955米)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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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深圳港大铲湾港区集装箱码头二期工程(955米)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拟建深圳港大铲湾港区集装箱码头二期工程(955米)于深圳港大铲湾港区,南侧为已建的深圳港大铲湾港区集装箱码头一期工程(以下简称“一期工程”),临近大铲航道、矾石航道以及西部港区公共航道。根据《海轮航道通航标准》(JTS180-3-2018),工程所处海床稳定,水流较平缓,码头选址符合规范等要求。

  二、通航尺度和技术要求

  根据《广东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工程所涉大铲航道、矾石航道以及西部港区公共航道的发展规划技术等级为5000吨级、10万吨级、20万吨级。本工程顺岸布置2个20万吨级集装箱船泊位,泊位长度955米,采用重力式沉箱结构,码头前沿线与一期工程保持一致。码头前沿水域布置分近期及远期建设,近期按15万吨级船舶考虑,停泊水域宽度为103米,回旋水域布置在停泊水域正前方,呈椭圆形布置,沿水流方向长度取855米,垂直水流方向长度取609米;远期按20万吨级船舶考虑,停泊水域宽度为123米,回旋水域呈椭圆形布置,沿水流方向长度取920米,垂直水流方向长度取677米。

  根据《深圳港大铲湾港区集装箱码头二期工程(955米)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关于拟建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评价结论,码头建设对海床变化和水流影响较小,在采取合理调度等通航安全保障措施等前提下,拟建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较小。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

  (二)工程建设及营运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以及与相邻码头管理单位的沟通、协调,进一步完善管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加强船舶调度管理,严格按照限定条件开展相关作业,妥善处理船舶进出与其他船舶通航关系;运营船舶应适应航道通航条件,采取合理措施安全通过相关水域,保障航道通航安全。

  (三)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与当地航道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支持附近必要的航道整治和日常养护作业等相关活动。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涉航部分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建设,积极配合深圳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涉航部分完工后应向深圳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港口管理等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3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