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交航政函〔2023〕460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同意设置佛山港高明港区高荷码头工程专用航标的函
广东佛山高荷港码头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设置佛山港高明港区高荷码头工程专用航标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相关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广东省航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设置佛山港高明港区高荷码头工程专用航标,在码头上下游段各设置1座专用灯桩,共2座。专用灯桩高3m,桩身贴黄色反光膜,灯质为黄色单闪光、周期4秒。
二、航标设置技术要求应符合《内河助航标志》(GB5863)等规范标准的规定。
三、其他要求
(一)你单位要落实专用航标设置、维护管理责任。专用航标应按照有关规范标准维护管理,确保航标处于正常技术状态。你单位若委托他人设置或者维护专用航标,应在办理委托手续后15日内向西江航道事务中心备案,并按规定向西江航道事务中心报送专用航标维护记录和统计报表。
(二)专用航标设置完成后,应向西江航道事务中心申请复核检测,经检测合格并发布航道通告后,方可投入使用。
专用航标使用期间如需调整,须按规定重新办理相关报批手续。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3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