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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中山东部外环高速公路二期工程(中山黄圃至翠亨高速公路南北延线)跨桂洲水道桥、天九沥桥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 2023-10-09 09:23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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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交航政函〔2023〕472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中山东部外环高速公路二期工程(中山黄圃至翠亨高速公路南北延线)跨桂洲水道桥、天九沥桥航道通航

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中山东环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关于中山东部外环高速公路二期工程(中山黄圃至翠亨高速公路南北延线)跨桂洲水道桥、天九沥桥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拟建中山东部外环高速公路二期工程(中山黄圃至翠亨高速公路南北延线)跨桂洲水道桥于桂洲水道与洪奇沥水道交汇处下游约600米处跨越桂洲水道,桥轴线法线方向与水流方向交角约5°。工程河段较弯曲,河宽约215米,水深、水流条件良好,河床基本稳定。

  拟建中山东部外环高速公路二期工程(中山黄圃至翠亨高速公路南北延线)天九沥桥于佛山外环路桥下游约700米处跨越天九沥,桥轴线法线方向与水流方向交角约30°。工程河段河宽约90米,水深条件良好,河床基本稳定。

  根据《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等标准,在采取加大通航孔跨径、桥墩顺水流布置等措施下,以上桥梁选址均满足规范要求。

  二、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

  (一)代表船型

  根据《广东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及其他有关文件,跨桂洲水道桥所处河段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为Ⅲ级;天九沥桥所处河段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为Ⅸ级。《中山东部外环高速公路二期工程(中山黄圃至翠亨高速公路南北延线)跨桂洲水道桥梁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中山东部外环高速公路二期工程(中山黄圃至翠亨高速公路南北延线)天九沥桥(眉蕉河桥)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统称《航评报告》)论证分别选用1000吨级货船(85米×10.8米×2.0米、49.9米×15.6米×2.8米,总长×型宽×设计吃水,下同)、20吨级货船(20米×3.5米×0.5米)作为代表船型,代表船型合理。

  (二)设计通航水位

  《航评报告》关于设计通航水位的评价结论合理。跨桂洲水道桥、天九沥桥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分别为3.90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3.61米,设计最低通航水位分别为-0.25米、0.04米。

  (三)通航净空尺度

  《航评报告》论证提出两座桥梁均采用单孔双向通航方案。跨桂洲水道桥设计方案提出桥梁通航孔跨径为180米,左岸承台、右岸承台顶标高分别为-4.997米、-8.741米,通航净宽为154.29米,净高为13.17米。天九沥桥设计方案提出A匝道桥、左幅桥、右幅桥和B匝道桥通航孔跨径分别为135米、140米、153米、163米,通航净宽为47.5米,通航净高为3米。上述尺度均满足通航要求。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桥梁水中桥墩应充分考虑船舶碰撞风险,设置必要的防撞设施并与桥梁同步建设。

  (二)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调整、设置桥区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开展航标配布专题设计,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桥梁同步建设。

  (三)工程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建设对眉蕉尾电排站等涉水建筑物(设施)的影响分析,加强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并及时采取合理措施。

  (四)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按相关协议处理好受影响的装卸点的迁改工作。

  (五)工程施工完毕,应及时按要求拆除栈桥等临时设施,并清除其他施工残留物等。

  (六)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与当地航道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支持工程附近航道整治、航道日常养护作业等相关活动。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中山、佛山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中山、佛山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3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