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交航政函〔2023〕483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茅湾涌防洪排涝整治工程——茅湾涌拓宽整治(含鸦岗运河整治)航道
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中山市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关于茅湾涌防洪排涝整治工程——茅湾涌拓宽整治(含鸦岗运河整治)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茅湾涌防洪排涝整治工程——茅湾涌拓宽整治(含鸦岗运河整治)于坦洲大冲建设,工程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堤防加固、泵站和桥涵重建、水闸新建、涵闸、涵管新(重)建、桥梁拆除重建等,详见表1。
整治河道总长5.965千米,治理河段一起于三乡镇西山涌汇入口,止于永二连接线桥上游580米,长度1.785千米;治理河段二起于永二连接线桥上游约580米,止于龙塘水闸上游约20米,长度为3.85千米;治理河段三起于益东泵站上游,止于坦洲大冲、前山水道交汇处,长度为0.33千米。
现有永二连接线桥、孖洲大桥分别于西部沿海高速永二高架桥上游约 450米、龙塘水闸下游约4.0千米处跨越坦洲大冲,本工程拟拆除永二连接线桥和孖洲大桥并于原址重建。永二连接线桥桥轴线法线方向与水流流向夹角约20°,孖洲大桥桥轴线与水流流向基本正交。
根据《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工程所处河段河势稳定,水深良好,综合考虑选址相关因素,在桥梁采取加大通航孔跨径和桥墩基本顺水流布置等措施的前提下,茅湾涌防洪排涝整治工程选址均满足规范要求。
表1 工程内容及位置表
二、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
(一)代表船型
根据《广东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工程所涉坦洲大冲的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为Ⅵ级。《茅湾涌防洪排涝整治工程——茅湾涌拓宽整治(含鸦岗运河整治)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论证工程所处坦洲大冲选用100吨级货船(45.0米×5.5米×1.0米,总长×型宽×设计吃水)作为代表船型,选用的代表船型合理。
(二)整治工程平面布置
整治工程主要内容为堤防工程、泵站工程和穿堤涵闸、涵管工程及桥涵工程等。堤防工程基本沿原有堤岸背水坡侧或堤岸前沿布置,与原主航槽的距离约2~12米;重建排涝泵站2座,设计流量均为0.5立方米/秒,出水口均布置在原有堤岸的背水侧,抛石护脚与主航道的距离分别约35米、56米;新建穿堤涵闸2座,重建穿堤涵闸1座,均为单孔箱涵,设计流量分别为5.99立方米/秒、3.46立方米/秒、6.79立方米/秒,涵闸出口伸出堤岸的距离分别约1.35米、1.4米、1.35米,抛石护脚与主航道的距离分别约18米、28米、27米;新建穿堤涵管1座,重建穿堤涵管1座,设计流量分别为1.01立方米/秒、1.55立方米/秒,涵管出口伸出堤岸的距离分别约4.4米、4.3米,抛石护脚与主航道的距离分别约60米、54米;新建水闸1座,设计流量为35.67立方米/秒,出水口与主航道的距离约150米;重建跨河桥涵1座,采用两孔箱涵结构,桥涵边位于生态框挡墙内侧。根据《航评报告》关于工程建设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评价结论,拟建工程对航道冲淤和水流条件的影响不大,工程建设对通航条件影响小。
(三)桥梁设计通航水位
《航评报告》关于设计通航水位的评价结论合理。重建永二连接线桥和孖洲大桥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均为1.74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设计最低通航水位均为-0.27米。
(四)永二连接线桥和孖洲大桥通航净空尺度
《航评报告》论证提出永二连接线桥和孖洲大桥均采用双孔单向通航方案。设计方案提出永二连接线桥通航孔跨径30米,通航净宽25.2米,通航净高6.2米;孖洲大桥通航孔跨径30米,通航净宽26.9米,通航净高6.3米。上述尺度均满足通航要求。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桥梁水中桥墩应充分考虑船舶碰撞风险,设置必要的防撞设施并与桥梁同步建设。
(二)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调整、设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开展航标配布专题设计,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本工程同步建设。
(三)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建设对相邻管道等建筑物(设施)的影响分析,以及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和航标等设施的维护管理,并及时采取合理措施。
(四)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妥善处理好受影响管道和管线标的迁改事宜。
(五)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与当地航道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支持工程附近航道整治、航道日常养护作业等相关活动。
(六)旧桥水中墩柱应拆除至河床底标高以下0.5米。桥墩拆除后墩顶标高应不高于表2的要求。工程施工完毕,应及时按要求拆除围堰,并清除其他施工残留物等。
表2 旧桥水中桥墩拆除要求
四、有关要求
(一)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中山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中山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3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