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交航政函〔2023〕505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阳江海陵大堤至溪头段(含阳江港大桥)公路工程阳江港特大桥
施工栈桥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的函
阳江滨海公路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关于阳江海陵大堤至溪头段(含阳江港大桥)公路工程阳江港特大桥施工栈桥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阳江海陵大堤至溪头段(含阳江港大桥)公路工程阳江港特大桥已获航评批复,即《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广东滨海旅游公路阳江雅韶至溪头段(含阳江港大桥)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粤交航政函〔2019〕26号)、《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广东滨海旅游公路阳江雅韶至溪头段(含阳江港大桥)工程调整涉及航道通航问题的批复》(粤交航政函〔2022〕304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在建阳江海陵大堤至溪头段(含阳江港大桥)公路工程阳江港特大桥于丰头岛上游约1.3千米处跨越丰头航道,本工程为在主桥范围(125#墩-129#墩之间)增设临时支架用于阳江港特大桥上部结构钢箱梁施工,同时为保障两岸施工物料的运输需搭通栈桥,使栈桥连通布置,使用期限至阳江港特大桥上部结构钢箱梁施工完成为止。工程所处河段河势相对稳定,综合考虑航道通航条件和工程使用要求,在落实相关安全保障措施的条件下,工程选址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可控。
二、通航技术要求
(一)代表船型
《广东滨海旅游公路阳江雅韶至溪头段(含阳江港大桥)工程阳江港特大桥跨丰头航道施工栈桥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论证选用100吨级渔船(13.0-18.0米×3.0-4.0米×0.5-1.5米,总长×型宽×设计吃水,下同)及小渔艇(4.5米×1.3米×0.3米)作为现状通航代表船型,选用的代表船型合适。
(二)设计通航水位
《航评报告》关于设计通航水位的评价结论合理。施工栈桥的设计最高通航水位为4.49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设计最低通航水位为-1.17米。
(三)通航净空尺度
根据《航评报告》,设计方案提出施工栈桥设置一孔提升式通航孔供日常通航,一孔快速拆卸通航孔供台风天等特殊时间通航,均采用单孔单向临时通航方案。提升式通航孔跨径24米,通航净宽21.3米,提升后最大通航净高18米;快速拆卸通航孔仅拆除栈桥桥面结构及钢管桩(拆卸时间不超过一天),通航孔跨径2×16.5米,拆卸后栈桥断开布置,通航净宽23.3米。上述尺度满足通航需求。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施工栈桥水中桥墩应充分考虑船舶碰撞风险,设置必要的防撞设施并与施工栈桥同步建设。
(二)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施工栈桥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工程同步建设。
(三)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并及时采取合理措施。
四、有关要求
(一)施工栈桥应满足相关部门管理要求。如航道通航情况发生变化,需对施工栈桥进行拆除,建设单位应无条件配合。使用期满,建设单位须及时拆除施工栈桥,并彻底清理影响通航的设施设备。如因建设需要,确需延期使用,请于施工栈桥使用期满前向我厅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阳江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阳江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工程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四)建设单位应密切关注台风等危害天气情况,按海事等部门的要求,确保栈桥桥区通航安全及航道畅通。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3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