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交航政函〔2023〕517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东莞市麻涌镇堤防达标建设工程第一标段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麻涌镇水务工程建设营运中心:
关于东莞市麻涌镇堤防达标建设工程第一标段项目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拟建东莞市麻涌镇堤防达标建设工程第一标段项目位于东莞市麻涌镇,起点为角尾水闸附近,终点为麻涌镇与中堂交界处。根据《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工程所处河段河床基本稳定,工程选址基本满足规范等要求。
二、通航技术要求
根据《广东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工程所涉及倒运海水道1、倒运海水道2的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分别为Ⅰ级、Ⅲ级。本工程设计堤线为倒运海水道右岸,全长约12.88千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在现有倒运海海堤基础上对其进行堤防达标加高加固,工程堤线沿现有堤线布置,抛石固脚外沿线距离倒运海水道航道边线的最近距离约37.7米,抛石护脚顶标高为-3.45米。根据《东莞市麻涌镇堤防达标建设工程第一标段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关于工程建设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评价结论,拟建工程对航道冲淤、水流条件的影响较小。工程建设对通航条件影响较小。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
(二)工程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建设对相邻桥梁等建筑物(设施)的影响分析,及时采取合理措施。
(三)本工程侵入航道,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与当地航道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支持工程附近航道整治、航道日常养护作业等相关活动。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东莞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监督检查)。工程完工后应向东莞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按程序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3年10月28日